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35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yee55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诉400条文-发交审判
400



第三审法院因原审法院未谕知管辖错误系不当而撤销之者,应以判决将该案件发交该管第二审或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3 16:24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内乱罪检察官向地方法院起诉,地方法院下了本案判决,后来上诉到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也下了判决又上诉到最高法院,此时该高等法院所下的判决不以管辖错误论。

就是原地方法院的瑕疵(违反第4条的管辖权)被补正了,不要再绕来绕去,反正高等法院也已经下了判决,并没有减少被告的审级利益,只是多了一审,但如果为了这样再撤销发交给高等法院,那只会使诉讼更不经济,更多审而已,所以就不必再论以高等法院的判决没有谕知管辖错误系不当。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说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4 01:4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291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