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23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yee55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诉233.252.253-1法条名词解释
a.   刑诉233条第2项



但告诉乃论之罪 .不得与被害人明示 意思相反


请问这句话是啥意思呢?


b. 251第2项

被告所在不明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2 20:57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Q1.因为告诉乃论之罪有告诉期间,而在这期间内如果被害人死了,本来依232和233第1项,会使得该告诉有权人变少甚至没有了,所以233第2项就增加与被害人有一定关系的人来行使告诉权,但由于该告诉权是基于原被害人而来的,此时仍要尊重被害人生前的明示意思,如果被害人生前明示不想提出告诉,那么其他人就不得提出告诉。

Q2.所在不明就是不知道他在哪里,因为刑事诉讼原则上需要被告出庭以维三面审理关系(弹劾主义),但是为维护起诉法定原则,避免检察官因为不知道被告在哪就不起诉,这样容易造成漏网之鱼,因此规定就算检察官不知道被告在哪还是要起诉,由法官来决定如何进行接下来的审理,一来避免检察官滥权不起诉,二来也不至于延宕诉讼,因为说不定起诉后不久,又发现该被告了,这样其实也未必有违反三面审理关系。

Q3.指缓起诉后,依刑法83条本来如果停止侦查超过四分之ㄧ就要视为停止原因消灭,但缓起诉是给被告一个再观察的机会,等于是给他好处,此时并非国家怠于或事实不能对被告诉追,而是为了给被告改过的机会才不起诉的,所以就没有再给被告时效利益的理由了,此时就不认为被告可以享有追诉权时效消灭之利益,因此追诉权时效仍然停止进行,而不会像83第3项有停止原因消灭而继续计算诉追权时效期间的效果出现。
简而言之,在缓起诉间诉追权时效是停止进行的。不会因过了80条所订期间的四分之ㄧ,就又开始算,而会一直停止进行中。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2 22:3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7317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