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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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因为告诉乃论之罪有告诉期间,而在这期间内如果被害人死了,本来依232和233第1项,会使得该告诉有权人变少甚至没有了,所以233第2项就增加与被害人有一定关系的人来行使告诉权,但由于该告诉权是基于原被害人而来的,此时仍要尊重被害人生前的明示意思,如果被害人生前明示不想提出告诉,那么其他人就不得提出告诉。
Q2.所在不明就是不知道他在哪里,因为刑事诉讼原则上需要被告出庭以维三面审理关系(弹劾主义),但是为维护起诉法定原则,避免检察官因为不知道被告在哪就不起诉,这样容易造成漏网之鱼,因此规定就算检察官不知道被告在哪还是要起诉,由法官来决定如何进行接下来的审理,一来避免检察官滥权不起诉,二来也不至于延宕诉讼,因为说不定起诉后不久,又发现该被告了,这样其实也未必有违反三面审理关系。
Q3.指缓起诉后,依刑法83条本来如果停止侦查超过四分之ㄧ就要视为停止原因消灭,但缓起诉是给被告一个再观察的机会,等于是给他好处,此时并非国家怠于或事实不能对被告诉追,而是为了给被告改过的机会才不起诉的,所以就没有再给被告时效利益的理由了,此时就不认为被告可以享有追诉权时效消灭之利益,因此追诉权时效仍然停止进行,而不会像83第3项有停止原因消灭而继续计算诉追权时效期间的效果出现。 简而言之,在缓起诉间诉追权时效是停止进行的。不会因过了80条所订期间的四分之ㄧ,就又开始算,而会一直停止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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