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解惑专区
»
[法绪]97关务特考三等法学知识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829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eauty86
级别:
小人物
x0
x20
分享:
▼
x
0
[法绪]97关务特考三等法学知识
一、甲将A屋出租于乙并交付之,针对A屋,乙为何种占有?
(A)自主占有
(B)间接占有
(C)占有辅助
(D)他主占有
为什么答案是"他主占有"呢
二、下列何者非权利义务之客体?
(A)装瓶之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2-26 23:21 |
luciferydog
级别:
小有名气
x2
x709
分享:
▲
▼
1.乙并非以为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该屋,所以非自主占有,而是以为他人所有而占有,所以是他主占有。
2.权利义务的客体系指民法上的物,依民法物的要件,必须是除人以外有经济上价值且得以支配的单独有体物或能量,B身上之人工心脏由于并不能也尚未与人体分离,所以只能是人(人的器官),不能该当为物,如果分离了才有可能为物。
3.甲的行为与认知中发生不一致,在本案这属对事实认知的不一致,而并没有对法律认知不一致,法律错误是指甲以为用毒巧克力杀人是没有犯罪的,他才为该行为,而在本案并不属之。
本案的错误系属事实错误,而且是对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偏离所不知的错误,所以也是属构成要件错误与因果流程错误。也系属打击错误,可参考刑法的错误理论。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kb19791109) | 理由:
感谢热心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x
1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2-27 07:57 |
beauty86
级别:
小人物
x0
x20
分享:
▲
谢谢你的解答
我想再问的是第一题的"间接占有"不能吗
感谢
x
0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2-27 08:51 |
MyChat 数位男女
»
解惑专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67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