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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101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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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請問一下土行的問題
共有土之分割,共有人因分割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依其應有部分所算得土地價值較少而未受補償時,應如何徵收土地增值稅?
<A>向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就其增多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B>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C>由共有人依持分比例負擔土地徵值稅
<D>免徵
答案是   <A>   但我覺得是 <B>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 第 65 條
分別 共有土地 分割 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 分割 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同 共有土地 分割 ,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 共有土地 分割 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12 19:55 |
purplewin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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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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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較原分割前的情況比  取得的價值較少    而又未受補償    視為贈與    故由取得土地價值的人繳納土增稅    相關可見大法官解釋 173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12 20:05 |
t2101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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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我還是不知答案是什麼
可否回答時順便告訴我
答案到底是那一個呢
謝謝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12 23:27 |
uria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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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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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A 沒有錯
你所說的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65條的~~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其前提是有補償的情況下
換言之,如果有一塊地您和我持分各1/2,後來我們二個人辦分割
結果我拿到1/4(價值較少),而您拿了3/4的地(價值較多)
為什麼我會拿較少呢~有2個原因
1.你給我錢補償,所以我願意拿少一點(講白一點等於我賣給您1/4給您)所以依土稅5規定~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也就是我(少)賣給您(多),有拿到錢(補償),所以對我(原所有權人)課土地增值稅
2.你沒有給我錢(沒補償),為何我會拿少一點呢?有可能是我贈與給您(無償行為),所以依土稅5規定~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也就是我(少)贈與給您(多),沒有拿到補償,所以對您(取得所有權人)課土地增值稅
故此題是屬於第2種選項,因此答案為(A)向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就其增多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13 1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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