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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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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共有土地分割时效HELP!
共有土地共有人拒绝依协议办理分割登记,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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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1-14 16:49 |
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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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code=B0000001&FLNO=823

名  称: 民法 (民国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823   条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得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约订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项约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缩短为五年。但共有之
不动产,其契约订有管理之约定时,约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缩短为三十年。
前项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随时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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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0 1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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