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價額年息百分之八
要這樣子看-->
(土地+建築物)所得到的 價額 不超年息百分之八
(即一年的租金不可超過8%) 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
(土地+建築物) 的 申報總價 年息百分之十
(即一年的租金不可超過10%) 為限
在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中有提到 :
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所謂土地及建築物之總價額,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
(即申報地價後最終寫在地價冊上面的結果) ,
建築物價額
(即評定現值)依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
把上述
兩個價額加起來=申報總價 舉個例子
若 (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 價額加起來100萬 , 年息
(即年利率)百分之十 , 租金如何訂 ?
100*10%=10萬
(即年租金的上限) --------------------------------------------------------------------------------------------------
土地徵收條例 ◆ 第39條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
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形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區段徵收總面積 = 私有面積+公有面積 徵收總面積 = 區段徵收總面積當中所佔的
私有面積 所以徵收總面積-->是人民跟政府拿回來土地的比率
若此文有誤~還請各位前輩給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