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a地上興建b屋,乙興建b屋時不慎有部分b屋越界建在丙之c地上,試問b之所有權屬於何人?
(a)甲 (b)乙 (c)甲丙共有 (d)乙丙共有
答案:(b )
1.第七百九十六條(越界建築之效力)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但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2.本題雖然[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但基於乙為地上權人。
依據:
第九百四十條(占有人之意義)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第九百四十三條(占有權利之推定)
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
實務上地上權人適用相鄰關係,且乙對於物[b屋]有事實上占有之管領力。故不論b屋是否已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及第六百條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乙仍有事實上使用收益之權利。
3.依據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規定,鄰地所有人丙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故此時的鄰地所有人丙對地上權人乙越界建築之b屋付有容忍義務。
但為衡平鄰地所有人丙之權益,丙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4.此外,探求立法目的,本法條規定之原意是避免越界建築之b屋因侵害鄰地,遭受鄰地所有人丙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物上請求權]之規定,要求拆屋還地,致減損建築物b之價值。
如越界部分之建築物非原屬b屋本體建築之一部份(單獨附屬建物或圍牆),即無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之適用。
[ 此文章被lovelaney在2008-12-06 00:15重新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