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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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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hleehuang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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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婚姻之效力
我們都知道..現在婚姻已改為登記制..但在更改前所結的婚(有公開宴請賓客,且有一大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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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08-11-07 22:50 |
bibby123kimo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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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前民法第九八二條第一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所謂公開儀式,指結婚之當事人應行定式之禮儀,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認識其為結婚者而言。既採儀式婚,登記就非結婚要件;同條第二項:「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所以大大你在修法前結婚所採取的是儀式婚,非現在所謂的登記婚
所以在娶的話會有重婚喔!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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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
2008-11-08 00:34 |
shyulih
級別:
副版主
版區:
笑話集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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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之前就已經有人問過了,關鍵在結婚日期,看一下吧: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710403&page=1#p5028476
,可以找到答案參考。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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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8-11-08 21:47 |
shihleehuang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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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的協助....唉..我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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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08-11-08 23:10 |
cat14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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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是合約喔
而是必須去主管機關為離婚登記
不管結婚時是否在登記婚(修法前),離婚還是要登記的喔
所以現在還是可以去補辦手續的
去主管機關補結婚登記然後再離婚..
之後兩方在去結婚都是OK的
不然小心重婚喔..
構成要件該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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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
2008-11-28 15:26 |
davidd4081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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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與夫人有結婚之事實(不以登記為要件),但未登記,故你再婚時依現行規定必須要登記才生效。
目前戶政機關沒有你的結婚登記,所以你再婚去登記時亦不發生重婚現象。
問題在於你的未離婚的夫人是否會去舉發,若他不舉發,沒有人會在意你是否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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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8-11-28 15:42 |
從零開始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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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
一般人應該都不知道有這種權力吧
In or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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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02-07 11:51 |
大麗絲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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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四樓的看法
也就是說-樓主現在仍是已婚的狀態
如果要離婚,仍應經一定的程序
往好的方面想,雙方都有再次考慮的機會
若決定離婚-那得雙方同意
並以書面協議+證人兩人+戶政機關的登記
若決定維持婚姻
-可以不為任何動作,也可以向戶政機關補登記
最重要的是-雙方都要努力經營婚姻!
當然,也可以-不管它,先結了再說
但這除了會有重婚的問題
而且...還有繼承遺產的問題(請恕我作不好的假設)
如果夫和第二任妻子結婚後生了幾個子女
也賺了不少財產
數十年後,夫死亡,而原配尚存
這時原配(終於等到了)就會出來主張權利
結果-夫與第二任妻子的婚姻無效,
(生前親愛的人無法繼承自己的遺產-情何以堪!)
與第二任妻所生子女也可能成為非婚生子女(如果沒有認領或視為認領的話)
,子女只能依民法第1067條第二項向法院請求死後認領-子女何辜?悲啊!
原配卻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先拿一半)後,再主張繼承權。
法律問題不能心存僥倖
建議樓主儘快解決吧!
感恩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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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2-08 12:11 |
大麗絲
級別:
初露鋒芒
x17
x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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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忍不住要再補充-
儘管前述與後妻所生子女
變成非婚生子女的可能性不高
然而在婚姻效力維持的情形
不要以為不再結婚就行了
事實上只要婚姻效力存在
夫妻雙方就有應盡的義務
(詳參民法親屬編之規定)
例如,妻可以要求夫扶養
如果應盡而未盡扶養義務
嚴重的話,還有刑法遺棄罪的問題(294條)
當然,還有生理需求的問題
一方只要偷吃
就有通姦罪的問題
不要以為對方不會提出告訴
在經濟欠佳的情形
以刑逼和的情形非常普遍
一方死亡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以及互相繼遺產的問題就不用多說了!
結論:
婚不能亂結,結婚前應慎重考慮!
感恩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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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2-08 13:22 |
ifu9596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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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萬事興還是不要離的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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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2-08 1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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