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36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北北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发文大师奖 创作大师奖 贴图大师奖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5 鲜花 x90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请问「借用」网志内的图档,是否侵犯着作权?
台北永和网溪国小资讯组长,未经作者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不要问:「自己得到些什么?」应该问:「自己付出过甚么?」
不要问:「自己有甚么信仰?」应该问:「自己有甚么善行?」

如去如来‧来去自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10-23 23:18 |
pandaliu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引用的重点在于有无引用出处,如果你引用之后加注『版权所有』变成自己的,那就有侵权问题
如果引用载明出处或网址,就不会有责任了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重点不在有没注明出处,在于是否符合合理使用)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0-24 16:44 |
从零开始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16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本行为已经侵害智慧财产权
表情


In or Out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2-07 12:05 |
kodak222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12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都说未经作者同意了,没有让与或授权,通通不能「借用」。


伴随着悠扬的旋律,
轻轻地诉说云的故事~
http://tw.user.bid.yahoo.c...Y00875373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9-04 02:51 |
jurywhite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未经作者同意「借用」网志内的图档, 占为已有的行为, 不必然落入着作权的权利范围, 要看怎么借用, 如何占有而定, 更何况落入权利范围也未必违反着作权法.

着作权范围包括着作人格权和着作财产权, 着作权人的各种权利在着作权法都有规定, 只要不是着作权法中规定的实施权利, 通通不算是着作权, 当然也无侵害着作权之可能.

就算借用与占有已落入权利范围, 基于教育目的还是有合理使用的可能而不触法,不算侵害着作权.

侵害着作权有时候还没那么容易.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04 16:45 |
kodak222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12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jurywhite 于 2009-09-04 16:4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未经作者同意「借用」网志内的图档, 占为已有的行为, 不必然落入着作权的权利范围, 要看怎么借用, 如何占有而定, 更何况落入权利范围也未必违反着作权法.

着作权范围包括着作人格权和着作财产权, 着作权人的各种权利在着作权法都有规定, 只要不是着作权法中规定的实施权利, 通通不算是着作权, 当然也无侵害着作权之可能.

就算借用与占有已落入权利范围, 基于教育目的还是有合理使用的可能而不触法,不算侵害着作权.

侵害着作权有时候还没那么容易.


伴随着悠扬的旋律,
轻轻地诉说云的故事~
http://tw.user.bid.yahoo.c...Y00875373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1-08 04:30 |
kodak222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12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jurywhite 于 2009-09-04 16:4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未经作者同意「借用」网志内的图档, 占为已有的行为, 不必然落入着作权的权利范围, 要看怎么借用, 如何占有而定, 更何况落入权利范围也未必违反着作权法.

着作权范围包括着作人格权和着作财产权, 着作权人的各种权利在着作权法都有规定, 只要不是着作权法中规定的实施权利, 通通不算是着作权, 当然也无侵害着作权之可能.

就算借用与占有已落入权利范围, 基于教育目的还是有合理使用的可能而不触法,不算侵害着作权.

侵害着作权有时候还没那么容易.


正解!!!
如果是正常教学上使用,应属"合理使用"范围。


伴随着悠扬的旋律,
轻轻地诉说云的故事~
http://tw.user.bid.yahoo.c...Y00875373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1-08 04:31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kodak2222 于 2010-01-08 04:3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正解!!!
如果是正常教学上使用,应属"合理使用"范围。
上述是错误的
这有分:
少部引用:依其内容可能符合"合理使用"范围
但不是绝对的
非少部引用:未经同意就小心一点表情

在相关议题网网相连是合法(直接连网址,不引任何文字)
但影片,图片用语法贴出就表情

网路官司最麻烦的地方在于内容容易变动(举证困难)
这时间如果你是版主表情,超有用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1-08 12:55 |
kodak222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12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四十六条: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其担任教学之人,为学校授课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以公开发表之着作。
所以看来如果借用的图档是早已经公开发表(例如图书馆、博物馆、历史馆、艺术馆...)就可以重制来做为教学使用。
提供大家参考^^
不过地雷还是少踩...未爆弹不一定就不会爆。


伴随着悠扬的旋律,
轻轻地诉说云的故事~
http://tw.user.bid.yahoo.c...Y00875373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1-11 03:45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根本没有借用一词,应是重制才对

第四十四条 中央或地方机关,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认有必要将他人着作列为内部参考资料时,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之着作。但依该着作之种类、用途及其重制物之数量、方法,有害于着作财产权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其担任教学之人,为学校授课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第四十四条但书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

绕了一圈还是看法官对(第四十四条但书规定)的自由心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1-11 08:5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320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