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yulih
级别: 副版主
版区: 笑话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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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回答这个问题。根据徐笠先生编写户政法规的一点心得,「入出国及移民法」并不包括在内,问题是,它与“迁移登记”、及“初次设籍登记”,有所牵连。建议您,有些条文,最好还是“描”一下,比如第3条〈用词定义〉、第10条、第16条等。另外,稍微注意一下,某些条文,观念不能混淆,比如原有户籍国民,如果丧失国籍后又申请回复国籍的〈当然须经核准〉,是应该申报“迁入登记”【户籍法第17条第2项】,而非“初次设籍登记〉﹝注:这种情形,是该人原本系我国国民,在国内『曾有户籍』,因此无「初次设籍」问题﹞。这和同法第15条规定的,有所不同,该条第1项所指之「中华民国国民」,前提是:在国内“未曾设有户籍”,经核准定居,那么,既然是“未设有户籍”,依据规定,系办理“初次设籍登记”〈非入境迁入登记〉。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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