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y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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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初等考法绪 甲为某公司会计,因业务关系,经常去银行提领钜款,甲发生重大财务危机,乙鼓励甲挪用银行提领的钜款, 并献计谎报遭抢,甲依计而为.问如何评价甲乙的行为. A.甲为业务侵占的正犯.乙没有业务上的身分.为普通侵占教唆犯 B.甲为业务侵占的正犯.乙虽无业务上的身分.仍为业务侵占的教唆犯 C.甲为业务侵占的正犯.乙为业务侵占的间接正犯 D.甲乙均为业务侵占的共同正犯
答案是B (因为共犯从属性,刑法29,教唆犯之处罚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所以甲为教唆犯的身分, 教唆乙犯下业务侵占罪,则甲该当业务侵占罪的教唆犯)
关于第二题共同正犯的观念是犯意之联络与行为之分担 但是就行为之分担部分(我不确定是否所指为销赃部分?) 所以不敢给你正确答案
至于你说的普通教唆或业务教唆犯 其实并没有这么分(普通跟业务之分只布于身分犯,有这个身分才会该当,例如:不是会计人员而挪用公款,钱不经手于他,他可能是抢或偷,那一定不会该当侵占的,要有那个身分才会该当) 而是分为未遂教唆,教唆未遂
你所谓的普通正犯或业务侵占正犯 也犯了同样的迷思 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去做犯罪行为 做了抢夺或偷窃,则二人该当前述行为的共同正犯 没有所谓普不普通之分
有个考古题适合来解说身分犯的观念
甲为酒厂的会计人员,趁着午休搬走一箱酒,试问甲该当何罪? 乙为酒厂的仓管人员,趁着午休搬走一箱酒,试问乙该当何罪?
甲为偷窃罪,乙则为业务侵占罪(因甲对酒没有管领力,酒不归他管的意思)
不晓得这样说明,你明白吗?有说错的地方,还请各位大大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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