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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6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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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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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地方自治疑问
请问各位先进,地方事权中的委办事项是要负"行政执行责任"是否要一并负"政策规划责任"?
另选罢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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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TWNIC-TW | Posted:2008-08-12 00:06 |
shyulih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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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贡献奖

级别: 副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笑话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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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事权中的委办事项是要负"行政执行责任",而不负"政策规划责任"。受委办的机关,只负责“打拼”。委办事项,系指地方自治团体依法律、上级法规或规章规定,在上级政府指挥监督下,执行上级政府交付办理之非属该团体事务,而负其行政执行责任;换言之,它是办理上级政府〈一般而言,彼此没有隶属关系〉交办之事项,当然经费应由委办机关负担。当然,还得报上级核定〈不是口头说了就可以,白纸黑字〉。
2.同种公职人员选举具有二个以上之候选人资格者,以登记一个为限。为二个以上候选人登记时,其登记均无效。"是什么意思呢?比如,县市级的地方选举,县市长及县市议员合并举行〈也就是说同一天投票〉,某人对这两种公职都具备有“候选人”的资格,很抱歉,所谓「一个萝卜一个坑」,他只能登记一项,以后当选也是那一项〈县长候选人当选,就是县市长,不会是县市议员〉。县市长与县市议员角色不同,一个是地方行政首长〈在议会里有可能挨骂〉,另一个是民意代表〈在议会里可能人骂〉,总不能县市长同时身兼县市议员的。再打个比喻,如果本来就是现职立法委员,一旦当选县太爷,依惯例,必须辞去立法委员。这样多少可以了解了吧?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8-13 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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