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賠錢就打官司要他關到死 ?
言重了
故意殺人還不一定判死刑呢!
不小心翻車&沒注意而導致車子翻覆
按說明看來
過失致死(刑276)可能性是有的
如果經調查確實是因過失而致死
刑276屬非告訴乃論(並不是對方說不告就可以不告)
檢察官得依職權提起公訴(如不嚴重法官大部分輕判而得緩刑)或為其他處分(如緩起訴,形訴253之1,輕罪)
刑事部分如此
但民事部份對方還是有民192&194的請求權
而且要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法官為緩刑判決(輕判)之先決條件
通常會考慮或將被害人方面的態度納入考量(即是否與被害人方面達成民事和解)
所以呢
刑事部份不一定有事
民事部份一定跑不了(金額多寡而已)
道義責任更是有的
畢竟 活蹦亂跳的人跟你出去卻躺著回來
而且台灣人法治觀念超弱
只要人死了或受傷的不管對錯就是可憐(弱勢一方)
外國的法理情到台灣就變成情理法了(人情義理優先法律水溝躺去)
所以違法亂紀的一堆
君不見
自己闖紅燈肇致車禍還義正詞嚴說別人撞他的
東石鄉包圍派出所也是一例
抱歉啊
順便發牢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