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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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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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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性交」問題
我有幾個刑法問題想請教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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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4-07 14:57 |
v60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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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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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根據交本綱目記載
性交是願意
姦淫是不願意
性交是有碰到
猥褻是沒有碰到

表情 應該是這樣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07 15:40 |
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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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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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鮮花 x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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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85 條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
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的「姦淫」近似刑法第十條的「性交」,但不含「以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猥褻則是除了刑法第十條的性交定義外,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之性慾之行為。


I'm back.
對傳統觀念持批判精神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07 20:41 |
skyecat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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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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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與姦淫的差別只在用語及行為態樣的範圍的不同
姦淫一般的了解 是指[男][女]於合法婚姻關係外的交媾行為
用語傾向於負面
性交
在用語上則比較中性
依目前修法後刑法第10條的定義 行為涵義較姦淫為廣
行為主體不限於男女 也不問是否有婚姻關係 在行為態樣上也包涵了許多
修法前可能屬猥褻行為的異態或變態性行為
至於性交與猥褻在定義上的差別 則參考樓上的說明已足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07 2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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