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73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mjlmjlmj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小品] [分享] 六星级的爱情
[分享] 六星级的爱情


「六星级的爱情」,讲究的是「等量齐观」的爱情。

在质量上不但是双方能够以同等的爱回报彼此;

你喜欢付出的方式,正好是对方乐在其中的对待,

而对方回报的方式,恰巧也是自己想要的。



是她先提出的,「好久没去KTV了,最近很想唱歌!」市区里一家号称「六星级」的KTV开幕半年了,爱唱歌的她却还没有去过。



「好啊!」他听进去了,但没有立即的行动。



过了几天,闲暇时他们约会去吃饭、看电影,但他一直没有主动安排去KTV唱歌。她心里纳闷,于是问他:「是不是因为你上个星期才和同事去KTV唱歌,所以暂时还不想去?」



「没有啊。随便啦。我们还是可以去啊!」语气里的不置可否,表露无疑。



她不想勉强他。否则,就算去唱了,双方也觉得无趣。但是,万万没想到,隔天深夜她就接到他的电话:「嗨!阿凯他们约我去那家六星级的KTV唱歌,这么晚了,你应该不会想要去吧。」



听了他的说辞,她真的不知道该高兴、还是生气。



该高兴的是:他还算了解她的作息型态,根本不可能为了唱歌这种玩乐的事情熬夜。而且,他和酒肉朋友外出鬼混之前,特别地打电话来向她报备,至少表示他很尊重她。



该生气的是:明明是她先提出要去唱KTV,等了一个星期都没去成,为什么是一些不相干的朋友比她先轮到。



◎有时间多陪伴对方,若没时间陪伴至少别做令对方伤心的事



为了维持风度,她按捺住心中的怒火,改以不置可否的回敬他:「没有啊。随便啦。既然你那么想去,就去吧!」除此之外,她不知道自己还能说些什么。



「喔,」向来粗心大意的他,居然也发现了,「听起来,你好像不太高兴。」



「没有啦,祝你玩得愉快。」



「好啦,你早点睡。」



挂上电话,她抱着枕头痛哭一夜。最令她感到不可原谅的是:他明明听出她不悦的语气,竟然还是狠心地把她一个人孤零零甩在墨黑的深夜里,和他的狐群狗党去唱歌,完全不顾念她落寞的感受。



她真正期望的是:他愿意自动放弃这一次和朋友去唱KTV的机会,并且主动约她周末去唱歌。正如同她也经常牺牲和姊妹淘们的聚会,为的就是陪他看一场电影。



爱,是什么?爱,到底是什么?不就是有时间多陪伴对方,若没时间陪伴至少别做令对方伤心的事,不是吗?仔细想想,她很爱他,他也爱他。但为什么这份爱情,进行得如此艰难?究竟是她自己吹毛求疵,还是对方不够体贴呢?



她阅读过我在杂志上发表的一篇小说作品《欢唱悲歌》,里面提及一段电影红磨坊的经典对白:「世间最美的事,莫过于爱一个人,能够得到对方以同等的爱回报!」所以特别问我这个问题:「为什么彼此相爱,却仍在过程中感觉到极深沉的悲伤。」



◎「等量齐观」的爱情,才足以称得上是「六星级的爱情」



在我的观察里,她想要得到的是一份「六星级的爱情」。所谓「六星级的爱情」势必比「五星级的爱情」来得困难。理所当然地,因为困难,所以可贵。因为可贵,所以高档!



「六星级的爱情」里的境界,不但是「爱一个人,能够得到对方以同等的爱回报!」同时是以对方喜欢的方式回报,而对方喜欢回报的方式,正好也是自己想要付出的方式。换句话说,「等量」还不够,还要「齐观」!是的,「等量齐观」的爱情,才足以称得上是「六星级的爱情」。



爱情,没有那么简单!不光是「我爱你」、「你爱我」就够了。彼此愿意真诚相待,只不过是爱情的一个最底层的基础,谈不上是什么高尚的境界。「六星级的爱情」讲究的是「等量齐观」。不但在施与受之间,两人有相对的能量可以互动;更重要的是互动的过程中,双方都觉得是一种自在的享受。没有丝毫刻意、完全不必勉强。而美好的施与受,不只是内容上的投其所好而已,还要讲究方式和时机。



我有一位女性朋友很爱吃鱿鱼羹。她的男友常常千里迢迢送来她最爱吃的那家鱿鱼羹,但多半是她刚刚用餐完毕的时间送到。哭笑不得的她告诉我:「诚意感人,但遗憾更多。」如果他愿意早一点出发,或早一点通知她,相信会一切会很完美。



「五星级的爱情」和「六星级的爱情」差距不大,但就是因为差了那么一点点,彼此看到很多诚意,却仍遗憾不已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35278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4-12-31 12:3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475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