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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关于性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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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chfrank1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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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教: 关于性交易行为
你好:
如果一位30岁男子透过色情广告公司安排与一位满16岁(未满17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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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2-16 17:27 |
ncmgilg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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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 不管对方 有没有满18岁 性交易 就是犯法了吧
未满18岁刑法会很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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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8-02-16 19:35 |
symble123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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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犯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法22
引诱、容留、媒介、协助、或以他法,使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性交易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营利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罚金。
以犯前项之罪为常业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收受、藏匿前三项被害人或使之隐避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为前项行为之媒介者,亦同。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及第五项之未遂犯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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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8-02-16 20:56 |
风天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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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男子是犯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 第22条第2项
楼上的怎么引到23条的条文内容?
与未满十六岁之人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规定处罚之。
十八岁以上之人与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性交易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民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前二项之罪者,不问犯罪地之法律有无处罚规定,均依本条例处罚。
民法的话,可以符合195条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前二项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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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2-18 20:36 |
touchfrank1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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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那跟几岁以上的女生从事性交易行为,才不算犯罪?顶多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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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2-19 10:34 |
touchfrank1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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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跟18岁以上的女生从事性交易行为,算犯罪吗?还是要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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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2-26 00:37 |
creatscreat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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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从事性交易不就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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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8-03-19 15:56 |
聿岚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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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
此风不可长啊!
祝大家金榜题名~
别忘了给楼主鼓励的献花及推荐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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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8-04-04 23:13 |
master6866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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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完了不给钱 算性交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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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
2008-04-20 0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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