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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姓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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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李茂生刑總期末考題
試題:

1、甲乙丙丁為一專業殺手集團,甲為首腦。一日甲接到a的請托,希望以1000萬的價碼殺
  掉前妻x與小白臉y二人。甲心想價碼難得,想也沒想就答應下來。平常這個殺手集團
  內部分工如下:甲負責對外接洽案子跟策畫殺人行動,乙為神槍手負責執行,丙負責情
  報調查與現場指揮,丁則負責雜物與教通工具調度。結果案子一接回來馬上分配給丙進
  行情搜,數日後發現,x竟然是丁朝思幕想的初戀情人。
  
  討論暗殺行動當天,丁得知此事,心中百般無耐實在不願意親眼見到初戀情人死在自己
  兄弟槍下,所以便向大家提意停止這次活動不要殺x了。乙一聽此言勃然大怒吼道:〔
  人無信就是畜生,你要陷大哥於不義嗎?〕。甲不愧是組織的大哥,知道此事便向丁表
  示〔這次活動是箭在弦上。停不下來了。但是大哥能體會你的心情,這次就算放你個假
  吧讓你休息休息也好。這次就讓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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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31 08:50 |
symble123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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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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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分享囉....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2-03 23:05 |
聿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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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113 鮮花 x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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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分享哦!
不過題目好長哦! 表情 表情
看到都先嚇一跳咧!


祝大家金榜題名~
別忘了給樓主鼓勵的獻花及推薦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5-28 22:41 |
s882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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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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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鮮花 x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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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教唆殺人
甲乙丙 預謀殺人既遂氾
乙丙   殺y既遂氾
丁 預謀殺人中止犯

2、
a 無罪
b 殺害 c 未遂
傷害 a 已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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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0-10 19:55 |
王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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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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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鮮花 x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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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分享 表情
考題很有戲劇味,很有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22 15:59 |
≡櫻桃≡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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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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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趣的題目呢...不知道有沒有正解了呢@@?
我來試試看:

題一:
(一)甲乙丙丁犯罪集團(共謀共同正犯)(釋字109)(刑28)
(二)a教唆甲殺x、y,故a為殺人罪的教唆犯(刑29、271)
(三)甲與乙丙丁共同謀議殺害x、y,殺害行為之分擔,故甲為殺人罪的共同正犯(刑28、271)
(四)乙、丙:
    1.共同殺害x既遂,故兩人皆為殺人罪既遂的正犯
    2.共同殺害z既遂,此為等價客體錯誤,故本罪未遂(殺y之罪未遂),失誤之罪過失
      (殺z之罪過失),該當過失致人於死既遂(刑276)。
    3.共同殺害y既遂,故為殺人罪既遂的正犯
以上為三個不同的法益,故數罪併罰。(刑50)
(五)丁在共同謀議之階段即出於己意而中止,故為殺人預備的中止犯
------------------------------------------------------------------------------------------------
題二:
(一)a:夢遊的狀態下撞傷b,雖有身體動靜但無意思支配,
      故雖成立傷害罪但可依刑12無故意過失,不罰。(刑277、12)
(二)b:
  1.對a而言,屬故意傷害罪(刑277)
  2.對c而言,屬殺人罪未遂,雖在醉態情況下,但乃是原因自由行為所致,故不適用刑19(刑271、19)
以上兩罪為不同法益,故數罪併罰(刑50)
(三)c: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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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定的信念,能讓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靈山莫遠求,靈山只在汝心頭;
人人有個靈山塔,好向靈山塔下修。
禪悟就是認識自心的本性,佛性本來具備,
一切現成,非由外襲,亦非他處可得;
自家有寶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雲,不是釘上去的,亦非懸空掛著的。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7-22 19:53 |
0857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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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之刑責:
1乙丙二人持槍殺死xz之行為,應成立刑法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2乙丙主觀上受甲指揮基於殺害xz之故意,客觀上已著手實行將xz殺害之行為,該當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既遂,洵無 疑義,唯乙丙所殺之行為主體並非y,而是z,此行為學理稱為客體錯誤,依通說及實務採法定符合說,認為乙丙基於上開殺人 行為,認不阻卻殺z故意,故均成立殺人既遂罪,乙丙任何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3乙丙將y殺死之行為,應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理由同上
4綜上所述,乙丙殺人之行為,對x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既遂罪」,對y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 「殺人既遂罪」,對z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既遂罪」。該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應依本法第五十條分別定出 「宣告刑」後再依第五十一條實質競合的規則定出「執行刑」。


甲之刑責:
1甲唆使乙丙殺xz應否成立殺人既遂之共同正犯(刑法28,271Ⅰ)?
2按犯罪支配理論,甲基於殺害xz之決意,遂央請乙丙將xz殺害,嗣後邀請乙丙共同商議殺xz之犯罪計畫過程,對此,該犯罪計畫應如何進行,顯然甲居於犯罪支配者地位,且具有操縱性的犯罪支配地位之人,是屬於整個犯罪事件的核心人物或關鍵人物。
3此外,依大法官解釋第109號,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共,在共同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互相利用他 人之行為,以達成犯罪之目的,皆為共同正犯,本題甲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並由其中一部分之人乙丙實施犯罪 之行為,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故本題甲應負殺人既遂之共謀共同正犯,甲無任何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應成立本罪。

丁之刑責:
丁並未參加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行為亦無預備、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無罪

a之刑責:
1a買通甲,請甲將xy幹掉,應成立教唆殺人既遂罪。
2查本例某a僅是買通某甲犯罪,至於某甲殺害xy之犯罪過程是否進行、如何進行某a並無支配力,故某a僅於參與他人支配犯罪 過程之邊緣角色,合先敘明。
3依題旨,a乃利利益誘發原無犯意之某甲產生為殺人之特定犯罪行為之犯罪決意,是a應於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教唆犯。又 因被教唆人某甲已著手於殺人之行為,而成立殺人既遂犯,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某a應對此成立教唆殺人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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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22 2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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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丙丁為一專業殺手集團,甲為首腦。一日甲接到a的請托,希望以1000萬的價碼殺
掉前妻x與小白臉y二人。甲心想價碼難得,想也沒想就答應下來.........

<一>a的身分:
一.a對殺手集團的身分成立刑法29條之教唆犯:
   1.教唆犯乃教縮者較說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者而言.主觀上尚須具有雙重教唆故意客觀上亦具
      備教唆特定行為
   2.雙重教唆故意:乃教唆者具備故意教唆他人.且對他人實行之不法行為亦預備認知與意欲
   3.教唆特定行為:乃教唆者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特定之不法行為.且使他人萌生犯意而為不法
      者亦稱造意犯
   4.依題示.a教唆殺手集團殺x與y之行為主觀上具備雙重教唆故意客觀上亦具備教唆特定行
      為.故a對殺手集團的身分成立刑法29條之教唆犯
二.a對殺手集團的身分成立間接正犯:
   1.間接証犯:就犯罪之配論而言此等行為人居於幕後且具備支配整替犯罪過程之行為決意與
      地位之角色必且利用他人實行不法行為.而被利用人僅為單純之犯罪工具通常不成立犯罪
      僅為限於學說上正犯後正犯被利用之人使得成立犯罪
   2.依題示.a希望以1000萬的價碼買殺手集團殺掉前妻x與小白臉y二人.首腦甲心想價碼難
      得想也沒想就答應下來.a使得首腦甲聽其命殺死x與小白臉y二人以具備支配了整體犯罪
      過程之犯罪決意.故a應為間接正犯之身分
<二>甲乙丙丁的身分:
一.甲乙丙丁的身分成立釋字109之共謀共同正犯
   1.共謀共同正犯:乃數行為人以自己犯罪之意思預先同謀.而僅為部分之人實行不法之行為亦
      論以刑法28條之共謀共同犯
   2.應注意者.刑法第一條為罪刑法定主義而共謀共同正犯乃大法官解釋之不成文法規定.亦有
      違以刑法罪刑法定之效力與憲法23條對人民權利之創設.剝奪.限制應以法律定之.惟.不適
      用釋字109亦無法打擊意是主體共同下之犯罪集團.故在適用上應頗為深思
二.共同正犯中其中一人在犯罪行為中未達於著手之階段而退出共同為之不法行為.應不與其他
     人論為共同正犯.應刑法28條共同正犯乃針對其中一人實行著手而其中一人於預備或著手前
     退出若論以共同正犯之下亦無中止犯之適用洽有違背於公平
三.上開所述.題議中除丁之外.甲乙丙的身分應為共謀共同正犯
<三>等價客體錯誤與共謀共同正犯及a:
一.等價客體錯誤:乃行為人主客觀不一致.且主觀上為欲攻擊之客體與客觀傷實際侵害之客體其
     法益間具有等價性
二.乙務z為y之行為.亦為等價客體錯誤.對其法律之效果亦不影響所犯罪名之成立.故題議中乙仍
     然成立殺人罪.且對於共謀共同正犯異同刑法共同正犯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三.a若採用刑法29之教唆犯出現客體錯誤約有如下學說之見解:
   1.不影響說:本說乃進而使用刑法29條第二項得知從屬証犯所犯之罪名
   2.影響說:本說乃認為應市用同與間接正犯對於直接正犯之法律效果.故為政犯之客體錯誤乃
      教說犯之打擊失誤
   3.無罪:針對教唆犯乃為教唆這所為之教唆乃為特定事項.而直接正犯發說錯誤時並未實行教唆
      所教唆之特定行為.又對正犯對於所為之特定行為應僅為行為階段之預備之下.教唆者應為舊刑
      法29條第三項所為之無效教唆.又新刑法修正刑法29條為教縮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者而言.乃為
      証犯須為著手階段教唆者才具備可罰性且就刑法29條第三項被刪除.故依罪刑法定a應為無罪
四.a若採用間接正犯之身分而出現客體錯誤約有如下學說之見解:
   1.不影響說:乃間接正犯已支配整體犯罪之行為決意.而於直接正犯出現客體錯誤時.應直接正犯
         為間接正犯之犯罪工具.亦不生其意思支配.故此錯誤應為間接正犯所吸收
   2.影響說:本說同於上述教唆犯"(2)影響說"
<四>論罪:
一.上開所述乙將X與客體錯誤下之Z殺死成立2個刑法271條殺人罪.又另別起意將y殺死成立刑法
    271條殺人罪於此數罪間為客別起意之下依刑法50條數最併罰
二.甲.丙於乙殺死x.z共謀共同正犯應為數最併罰且對乙另犯殺y乃以之共犯過剩.故不對y另負殺人
    罪之刑責
三.1.a若採實務之見解為教說犯且已不影響說而x.z成立2個271乙刑法50條併罰.對y之部分同於
      上述"二"之部分不負其刑責
    2.a若採學說上之間接正犯採影響說對y成立271條第2項且對z成立276乃一行為基雙重評價
       之禁止依刑法55條想像競合從殺人未遂處斷並於教唆殺人罪(x的部分)乙刑法50條數最併罰

2、abc三人都是法律系學生,因為都是外地人加上交情甚篤,所以一起在學校附近租了
  間公寓。a平日生活壓力很大,所以常跑健身房運動,且為一空手道高手。又a其實一
  直有失眠的困擾,為了能睡著,所以長期服用醫生開的史諾蒂絲安眠藥。但是這藥有副
  作用會使他晚上睡到一半爬起來夢遊。abc三人對這件事也是久而久之就習以為常了。
  一日,b突然意外發現,原來半年前他的女朋友會發現他在外偷吃是因為c不顧兄弟道
  義,有道是:「兄弟亂我............

一.b欲為殺c之行為因為原因自由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其理由試明如下:
   1.原因自由行為:乃行為人本身再原因階段上具備著特定之犯意.或能預見特定之法亦遭致侵害.而於
      自己陷於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之下實現不法行為.又於行為人陷於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
      力係為自由意思之下.故應故起全部責任亦稱為原因自由行為
   2.依題示.b之行為客觀上以侵害他人之生命法益.主觀上意具備認知且意欲為之.惟.因障礙以致結果
      之不生故該當刑法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3.具備違法性.又符合上述之原因自由行為故b之行為成立本罪
二.b刺了c兩刀.因題亦不明故意殺人未遂試論:
   1.該當殺人罪
   2.具違法性
   3.題中b因為在酒醉加上慌張可能尚須有刑法19條第二項減輕其刑責之適用(且應實質審查之)
三.c推傷b之行為成立刑法284條之過失致傷
   1.c客觀上對傷b.主觀上應有預見可能性(abc三人對這c夢遊這件事也是久而久之就習以為常)
     故該當本罪
   2.不得主張正當防衛.乃其正當防衛之要件客觀上應有防衛行為與防衛情狀.而主觀上應具備防衛意思
     提議中.c之行為尚欠缺其防衛意思.故具備其違法性.僅應偶然防衛下減免其刑責
   3.提議中abc三人對這c夢遊這件事也是久而久之就習以為常.可見C在行為階段應能預見特定之法亦
      遭致輕害同上述原因自由行為要件而成立276過失致傷罪
四:結論:
一b之行為成立刑法271條與同條第二項未遂罪.此數罪間乃個別起意故以行50條數罪併罰
二.c之行為成立刑法284條過失致傷罪又應偶然防衛下減免其刑責
--------------------------------->以上為個人亂說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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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23 0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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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不小心回覆到2次...... (原本同於上一篇表情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23 03:53 |
vito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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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弟的見解
乙槍殺XYZ三人是以刑法第271第一項處以普通殺人罪,,甲就算沒有親自動手,乙的殺人行為已既遂,依照刑法的第28條,一人既遂,全體既遂.
丁就算是在乙著手前,停止參與集團的行動,可以用準中止犯.
a是教唆殺人罪,可以用刑法第30條教唆犯,是教唆槍殺XY所以依照刑法第271條第一項,深犯數罪,依照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也是以刑法第271條第一項的教說殺人罪移送.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23 1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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