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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grhom05516於2008-01-06 08:48發表的 :第 三十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