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kobeqaz于2007-12-25 11:59发表的 请教法绪问题,谢谢!!:
请教买卖契约的效力
1.什么情况无效?
2.什么情况得撤销?
有什么规则可循吗?谢谢!!!
大大问的问题它的范围包括很多情况
很难一次说到齐全
我先简单一下举个例子不懂可以在发问
所谓买卖契约意思如下 :意即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民法第345条第1项)
例如:甲去便利商店买饮料,甲付给便利商店钱,便利商店交付甲饮料。
民法345条第2项又说: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互相同意时,买卖契约即成立。
例如:甲去商店买鞋子,跟老板杀价,对于杀价结果,甲跟老板对于甲要买的鞋子及杀价价钱互相同意买卖契约成立。
什么情况无效例子如下 :民法第79条规定 :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订立之契约,须经法定代理人之承认,始生效力。
如果甲只有18岁未成年,跟车商订立买机车之契约,在法定代理人未承认前,是效力未定。
又若法定代理人不承认那么买卖契约就不生效力。
什么情况得撤销例子如下 :民法第92条规定第1项 : 因被诈欺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例如:果甲是因为被胁迫或诈欺才跟车商买机车,那么就可以主张本条因被胁迫或诈欺
撤销买卖契约的意思表示。
简单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