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82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zaqwsx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婚生推定
請問

民法1062條第2項的情形和不受婚生推定的婚生子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2-18 22:07 |
nofofget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是今年五月修正過的條文,
第二項是新增加的,目的是使婚生子女之認定範圍更寬。
請注意,這兩項的範圍規定不一樣哦,
第一項是181天~302天這範圍內才算是婚生子女,
第二項是若受胎期間不在第一項範圍內,可利用證明來認定為婚生子女。
看看下方的立法理由,應該會比較清楚吧~

民法第1062條修正理由:

【立法理由】
  依醫學上之統計及信憑婚姻道德,設有法定受胎期間及婚生推定之規定,鑒於社會環境之變遷,如夫妻結婚前即同居相當時間且於同居期間懷胎後,始補行婚禮;該於婚後不到一百八十一日而出生之該子女,依我國民法規定,不能享有婚生推定之利益,不合情理。何況法定受胎期間,與實際受胎期間並不一致,採較寬長之期間,其目的即在於使多數子女能享受到婚生推定之機會,對於婚前由夫受胎後而生子女,實無吝賜婚生推定之理由,爰建議仿德國民法第1591條第1項規定「婚後所生子女如妻在婚前或婚姻期間受胎,而夫在受胎期間與妻同居者,為婚生」之立法例,修正本條第二項規定,放寬可由當事人舉證同居或受胎之事實,使該子女享有婚生推定之利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8 23:5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35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