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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beq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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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请教二题法绪
1.
宪法保障之基本人权中可分類归属于社会基本权的是:
(A)财产权(B)请愿权(C)结社权(D)生存权

请教:(B)请愿权 有何不可?谢谢!!



2.
依宪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立法者应制定国家赔偿法律,以保障国民之权利,此一要求立法机关制定法律
之规范方式,一般称为:
(A)法律保留(B)宪法保留(C)法律委托(D)宪法委托

请教:(A)法律保留有何不可?又法律保留、宪法保留、宪法委托如何区别?谢谢!!

抱歉忘了贴答案1.(D) 2.(D)


[ 此文章被kobeqaz在2007-12-15 00:4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7-12-13 0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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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kobeqaz于2007-12-13 02:54发表的 请教二题法绪:
2.
依宪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立法者应制定国家赔偿法律,以保障国民之权利,此一要求立法机关制定法律
之规范方式,一般称为:
(A)法律保留(B)宪法保留(C)法律委托(D)宪法委托

请教:(A)法律保留有何不可?又法律保留、宪法保留、宪法委托如何区别?谢谢!!

.......

何谓法律保留事项 :
依中央标准法第5条规定
1.宪法或法律有明文规定,应以法律定之者。
2.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者。
3.关于国家各机关之组织者。
4.其他重要事项之应以法律定之者。

国家赔偿法第1条规定:
本法依中华民国宪法第24条制定之
因为是宪法明文规定应以宪法定之所以是宪法保留。

致于宪法委托,法律委托没有这个名词。


别让自己太完美
给自己20%缺点
别让自己太执着
给自己20%随风漂流 . .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13 0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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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kobeqaz于2007-12-13 02:54发表的 请教二题法绪:
1.
宪法保障之基本人权中可分類归属于社会基本权的是:
(A)财产权(B)请愿权(C)结社权(D)生存权

请教:(B)请愿权 有何不可?谢谢!!
.......

生存权:
是指人民不能维持其生活水准时,有要求国家协助,以维持最低生活费用,延续其生命的权利。
例如:失业找不到工作的人,可以申请补助或是请政府帮忙介绍工作。
简单的说人民为了生存权才去请愿透过结社力量(劳工团体)去表达。
如果没有生存哪来其他财产,请愿,结社呢!
所以生存是社会最基本的权利。


[ 此文章被ze2900在2007-12-13 09:1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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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自己20%随风漂流 . .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13 0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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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请愿权是属于公法上救济的权利 所以不属于社会上基本的权利


二 人民的权利要以宪法规定 而法律法留里没有规定人民的权利 义务 ,,,而法律中没有法律委托跟宪法委托这二个名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13 0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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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题,答案可能要再斟酌一下哦!

宪法保留:乃指宪法制定机关或修改机关对于国家重要事项直接以宪法条文予以规范。例如宪法第八条人身自由之「24小时」的限制。

法律保留:系以「形式意义的法律」对重要事项予以保留。至于何谓法律保留事项,依中央标准法第5条规定:
1.宪法或法律有明文规定,应以法律定之者。
2.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者。
3.关于国家各机关之组织者。
4.其他重要事项之应以法律定之者。
吴庚老师认为:现行宪法对于法律保留采取两种规定方式,(一)一般保留,如宪法第23条。(二)特别保留,如宪法第二十四条。

宪法委托:系指制宪者于宪法条文中课与国家机关相当之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之意。参见释字第四七二号解释吴庚大法官之协同意见书第二段:「按宪法课予国家机关某种事项之作为义务时,一般称为宪法委托(Verfassungsauftrag),而宪法委托又有明示委托与默示委托之分,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属于前者,推行全民健保可谓后者。立法者履行宪法委托之义务而制定相关法律,涉及对个人自由权利之限制,与立法者单纯依据宪法第二十三条基于公共利益等因素考量之比例原则,具有更高之正当性,若非如此解释则早年开始实施之『三七五减租』、『耕者有其田』等措施,均可能因过度侵害人民既得之财产权而违宪矣!」。

由于吴庚老师对这个问题的见解并不一致,所以我也不知答案是什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13 1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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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降子 表情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2-01 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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