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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請問這二種情形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
情況一:到郵局辦理儲匯,受到郵局駐點推銷人員之搧動,購買了不合需要的產品
情況二:到有實體店面之家俱行訂購型錄上的產品,幾天後自行到該家具行取貨,沒有充分時間可檢查

請問上面這二種情況是否符合消保法第二條所述的其中一種呢?

法保法第二條節錄:
「一○、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一一、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情況一是發生在我家人身上的事,已經有好一段時間了,最近民法剛好說到消保法這部分,所以我心中對郵局駐點的推銷是否符合「訪問買賣」感到疑惑,如果算是的話,那麼當初真該拿去退貨的。

情況二感覺應該符合郵購買賣,但是有自行到家俱行取貨,此時是否算是「未能檢視商品」呢?


文字讓人的思想得以保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2-12 2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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