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lai2608於2007-12-12 16:21發表的 : 某甲(抵押人)於以其所有之房屋一棟設定抵押權向乙銀行(抵押權人)借款一千萬元,後將該屋出租某丙,每月租金五萬元(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嗣因某甲生意失敗無力清償借款本息,乙銀行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後,聲請執行法院查封拍賣該屋,拍賣程序進行中,乙銀行請求執行法院命承租人某丙(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應將實施查封後到期之租金向其給付抵充本息。(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