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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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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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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
「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
感覺這題好像會被出出來,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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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akole在2007-12-05 13:55重新編輯 ]
刑法周老胖說,刑法是保障懂他的人,換句話說我國法律是給懂他的人鑽的。
人不犯我,我必讓之,人若犯我,我定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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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
2007-12-04 16:29 |
upxv0422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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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
好認真哦!!!
我是覺得如果真的出來會違憲吧!!就跟三一九真相調查委員會一樣!
如果真的有過的話,去申請大法官釋憲,這法律是有問題的。
以上!!小弟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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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教育網 |
Posted:
2007-12-04 16:42 |
Rac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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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應該是在
一個不適用刑法追訴權時效的規定
還有
責任由被告之配偶, 直系或旁系三等親血親續行
不過未成立的草案, 會考嗎?
================================
誰家孫子知道他爺爺年輕時幹了些什麼??
十足的政治條款
一個再度挑起爭議的法案
是為人民好嗎?
我想是為政治人物好吧!
台灣政客, 好好為人民想想吧!
對了喔, 能為人民想就不叫政客了!
在風中飄搖的感情 花樣的女子
不安定的壞感覺 是我心中強烈的痛
愛上別人 為難自己 愛為什麼總是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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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7-12-04 17:18 |
longyan0708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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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就是選舉到了又再挑撥族群....
而且哪個孫子知道當時爺爺做了什麼事情....
況且甚至有的孫子根本還沒有出生...
何必要替祖先承擔責任呢...
根本就是那些政治人物無聊....
每次選舉一道就再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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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
2007-12-04 17:48 |
harp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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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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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看新聞都不思考或求證還是不如不要看
第四條規定,刑事責任訴追、審判不適用刑法追訴權時效消滅等規定,即便被告死亡,該條例所為之訴追、審判程序不因而停止,應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續行程序,代為行使被告訴訟法上之權利。
意思是被告如已死亡,三等親可以代行訴訟法上的權利,包括提出辯護權、救濟權及聲請調查權等。「代行權利」而非「代受刑責」。
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追究的是二二八事件以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
這個案子已經推了兩個會期,這個時候國民黨才故意拿出來炒作曲解抹黑,試問你自己是否有去看內容或是只看媒體斷章取義。
下面這個關於西班牙國會通過「歷史記憶」法的新聞自己看一下吧
http://www.worldjournal.com/wj-i...seq_id=1616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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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
2007-12-05 00:54 |
lai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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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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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說的:如果看新聞都不思考或求證還是不如不要看
第四條規定,刑事責任訴追、審判不適用刑法追訴權時效消滅等規定,即便被告死亡,該條例所為之訴追、審判程序不因而停止,應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續行程序,代為行使被告訴訟法上之權利。
試申其義?
刑事責任訴追、審判不適用刑法追訴權時效消滅等規定:永遠可以追訴,不管過了多少年,想到就拿出來追究。
被告死亡應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續行程序:應命,是不得拒絕,這是權利嗎?
刑事訴訟法對於沒有被告的案件,還可以命其配偶、直系或三親等血親續行、承受訴訟?這是古今中外,絕無僅有的規定。
如果誠如你所說的這是『代行權利』不是『代受刑責』,那應該給被告家屬提出侮辱先人的告訴才是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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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7-12-05 08:32 |
ak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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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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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至世界日報 中的 憋了32年 西班牙唾棄佛朗哥
通過「歷史記憶法」 給予他獨裁40年間受害者平反及賠償 保守派批重剝歷史傷口
最大反對黨國會議員狄亞茲表示:「立這種法只會將西班牙分裂成好受害者跟壞受害者,這並非匡正不公不義,而是以薩巴德洛認為適合的方式重新書寫歷史。」執政黨籍國會議員和當年受害者及遺眷則認為,立法是遲來的正義。
訴訟法的目地是 實體的真實,法治的程序,恢復因犯罪所失去的和平
1.民族分裂的可能性,是否會造成更多的不和平事件。
2.刑訴中不是強調罪不及已故人,人死了就不追究其罪。
3.如需審判是否審及其已故人呢?
4.特別法是否優於刑法?
刑法周老胖說,刑法是保障懂他的人,換句話說我國法律是給懂他的人鑽的。
人不犯我,我必讓之,人若犯我,我定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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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
2007-12-05 13:35 |
lai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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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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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50幾年前的事情可以追究,那百年以前的事情可不可以追究,殊不知現在幾大家族內當倭寇軍閥鷹犬者眾,這個是不是也該清算一下,清算完以後那些漳泉械鬥、閩客械鬥、原漢械鬥的議題都拿出來回再審。
這樣一來大概全台灣的百姓人人都有機會上法院提出辯護權、救濟權及聲請調查權等剛好徹底落實臺灣的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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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7-12-05 14:43 |
badizsony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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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律雖然沒過~~
但是一看內容,就算我不是大法官,也相信這部法律
違憲!!
困難的背後,隱藏著通往成功的階梯
完成一個小目標,會把自己推向一個大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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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7-12-05 18:55 |
Sp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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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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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行「權利」?
受刑事訴追本身就是一種侵害,因應侵害才賦予訴訟權利以資平等。
被告死亡,不訴追本身就是一種最大也最有利的「權利」,繼續訴追就是繼續侵害,而且是把侵害力延伸到親屬,然後因應此種侵害,仍然給予訴訟權以資平等。
所以這個條例並沒有特別給予真正有利的「權利」,看似權利的東西,其實是因為要平衡侵害,「訴訟權」可並不是一種受益權,不要以為「給予權利」就是一件多了不起的事情。
沒事把被告以外之人拖進訴訟程序,就是一種人權侵害。
~Spsb法律服務&資訊網站~
ILF網路法律論壇:http://www.ilf-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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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7-12-05 2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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