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可以幫我解答嗎?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626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ry10212001
級別:
小人物
x0
x5
分享:
▼
x
0
[問題討論] 可以幫我解答嗎?
一個家庭裡面,有兩個小孩子是收養的,互相沒有血緣關係,請問一下那法律上他們可以結婚嗎?
麻煩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不過依據判例~好像可以耶@@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院 字第 1442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25 年 03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34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983、1077 條 ( 19.12.26 )
解 釋 文: 民法第一零七七條所謂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者,僅就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之
關係而設之規定,乙男丙女,雖均為甲收養之子女,但并非同法第九六七
條所稱之血親,則乙丙結婚,自不受同法第九八三條之限制。
[ 此文章被try10212001在2007-10-28 13:48重新編輯 ]
x
0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
2007-10-28 10:57 |
sam1937
級別:
初露鋒芒
x0
x7
分享:
▲
▼
但他們是擬制血親啊
所以是不行的
x
0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7-10-28 12:46 |
紫蝴蝶
級別:
小人物
x5
x69
分享:
▲
▼
請參 民法 §983 §988
第九百八十三條 (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一定之親屬)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第九百八十八條 (結婚之無效)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
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
不在此限。
[ 此文章被紫蝴蝶在2007-10-28 13:49重新編輯 ]
看到好文章 [回覆+送花花+推薦]
是每個好國民 應有的美德 ^^
http://bbs.mychat.to/user.php?u=391384
x
0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
2007-10-28 13:34 |
紫蝴蝶
級別:
小人物
x5
x69
分享:
▲
▼
嗯 你提供了 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我還在 統整所有法條 釋字 判例 中 先等等喔
除了 我上面提到的 民法
尚有查到 釋字91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91
我認為
原則上: 是兩個養子女彼此不能結婚 (指尚在 法定血親關係 存續中)
例外: 應該可以 (即 彼此 解除法定血親關係 或 如 釋字91提到 當初是以未來結婚為前提)
不知道 這樣解釋你清楚嗎
簡單說
因為 涉及到~
<將來 遺產> <稱謂> <雙方意願> <當初收養人本意>......
所以 不得不 審慎考慮 是否能讓兩個 無血緣關係的養子女 結婚
因為 你想想看
如果 兩個都還存有法律上 兄妹關係
直接衝擊到的 是將來兩個小孩子該如何稱呼父母 (是該 稱媽媽還是姑姑)
還有 此養子女的父母如果死了 遺產要如何分呢......
(如果沒結婚 女兒仍有一份 如果結婚了 就是媳婦 原則上是不能分 )
哈 希望你能懂我意思......
PS.建議 要看你考 選擇題 還是申論題
如果是 選擇題 建議選------>不能結婚 (除非 題目有明確指出 是個案特殊情況 就要再自行判斷)
如果是 申論題 建議 把各種說法 即 法條 釋字 判例 個案 皆 提一下
再引出 "最新"的實務見解 最後 再提你自己的看法
[ 此文章被紫蝴蝶在2007-10-28 14:51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weifan) | 理由:
嗯嗯嗯~~~~很棒很棒^^b
看到好文章 [回覆+送花花+推薦]
是每個好國民 應有的美德 ^^
http://bbs.mychat.to/user.php?u=391384
x
0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
2007-10-28 14:33 |
try10212001
級別:
小人物
x0
x5
分享:
▲
謝謝你~我大概知道妳的意思
x
1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7-10-28 14:59 |
MyChat 數位男女
»
國考&法律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43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