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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u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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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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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請問兩題行政學
1依法停職之公務員,於停職事由多久後可申請復職?是三個月還是六個月???

2公務員退休新制,退休金採什麼制?是基金還是年金???


因為看到不一樣的答案,一頭霧水
感恩~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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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0 (by weifan) | 理由: 嗯,答案是什麼呢??可以PO出來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10-23 22:31 |
lyu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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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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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lyuhui於2007-10-23 22:31發表的 請問兩題行政學:
1依法停職之公務員,於停職事由多久後可申請復職?是三個月還是六個月???

2公務員退休新制,退休金採什麼制?是基金還是年金???


.......

都沒人知嗎=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10-24 09:02 |
mary051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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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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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個月
2.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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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 (by weifan) | 理由: 感謝回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24 13:32 |
weifa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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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個問題,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八條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
;除前經移送懲戒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第二個問題,

退休金的財源籌措上,是由政府及參加人員共同提撥
薪資的一定比例組成基金的「基金制」,同時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在給與方式上以年金(Annuit,月退休金)與總額(Lump Sums,一次退休金)方式並行。

第二個問題怪怪的唷....如果是問退休金的財源籌措是採基金制;若問退休金給與方式則為年金制

參考連結http://ca2.cpa.gov.tw/oldweb/research92/pdf/Jaok.pdf
http://ca2.cpa.gov.tw/oldweb/research92/pdf/Jaok.pdf

第二個問題是否有更明確的內容???


[ 此文章被weifan在2007-10-25 06:4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10-24 17:53 |
charles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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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停職之公務員,於停職事由多久後可申請復職?是三個月還是六個月
Ans:留職停薪,二年為限以育嬰、侍親、進修為由。 但是要幾個又提出復職我就不清楚了!
2公務員退休新制,退休金採什麼制?是基金還是年金???
Ans:目前我國採年金儲入制。
國家出65%的錢,公務人員出35%,同時存入銀行,以供將來退休時支付養老金。
自已看書整理的,有錯的話回一下!謝謝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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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 (by weifan) | 理由: ~~~感謝回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0-24 22:21 |
jalkj2464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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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是六個月

第二題是年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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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 (by weifan) | 理由: ~~~感謝回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25 07:36 |
mas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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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weifan於2007-10-24 17:53發表的 :
第 一個問題,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八條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
;除前經移送懲戒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

小指正,是第十條第二項,不是第八條。
拿著法典看了半天才發現條號有錯 Orz

又,若認為答案應是六個月者,私以為您可能將「停職」與「休職」搞錯了。
休職才是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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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 (by weifan) | 理由: 咦~~大大真是觀察細微耶~~,因為這段字是我從連結裡的內容複製貼上的^^",實際上沒有翻身邊的六法~~呵~~^^"尷尬....XD....謝謝指正唷^^


只有國考與吃的─無芸大食日誌(´・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教育網 | Posted:2007-10-25 10:40 |
lyu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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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masumi於2007-10-25 10:40發表的 :


小指正,是第十條第二項,不是第八條。
拿著法典看了半天才發現條號有錯 Orz

.......


唉~看吧,整個霧”沙沙”..
第二題我知答案了

找了一下題目,第一題是94年地方4等第19題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多久,得申請復職?
答案是3個月


所以討論後結果還是3個月囉?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10-28 22:36 |
lyu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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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masumi於2007-10-25 10:40發表的 :


小指正,是第十條第二項,不是第八條。
拿著法典看了半天才發現條號有錯 Orz

.......


唉~看吧,整個霧”沙沙”..
第二題我知答案了

找了一下題目,第一題是94年地方4等第19題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多久,得申請復職?
答案是3個月


所以討論後結果還是3個月囉?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10-28 2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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