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87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armbrack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      配偶之血亲之配偶,我民法认为姻亲范围,但血亲之配偶之血亲则否,其理由何在?
表情 有哪为高手~可以帮忙解答一下疑惑~感激不劲~~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7-10-04 07:12 |
kA31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Re:□     配偶之血亲之配偶,我民法认为姻亲范围,但血亲之配偶之血亲则否,其理由何在?
因为血亲之配偶之血亲范围太广泛
这样很多人都会被牵拖进来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霞客) | 理由: 热心回覆 值得奖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7-10-04 07:22 |
小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Re:□     配偶之血亲之配偶,我民法认为姻亲范围,但血亲之配偶之血亲则否,其理由何在?
下面是引用barmbrack于2007-10-04 07:12发表的 □     配偶之血亲之配偶,我民法认为姻亲范围,但血亲之配偶之血亲则否,其理由何在?:
表情 有哪为高手~可以帮忙解答一下疑惑~感激不劲~~

配偶之血亲之配偶=>
把他想成妻子(配偶)的妹妹(血亲)的先生(配偶)=>
连襟是姻亲,没错呀

血亲之配偶之血亲=>
妹妹(血亲)的先生(配偶)的父母(血亲)=>
嗯,亲家的关系真的很远......


真正的艰难之旅才要开始,披荆斩棘势在必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0-04 07:37 |
可非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Re:□     配偶之血亲之配偶,我民法认为姻亲范围,但血亲之配偶之血亲则否,其理由何在?
一句话

"这样像话吗?"

朝这句话去想....或许会有所顿悟吧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霞客) | 理由: 热心回覆 值得奖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7-10-04 09:59 |
Northcloud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Re:□     配偶之血亲之配偶,我民法认为姻亲范围,但血亲之配偶之血亲则否,其理由何在?
血亲之配偶之"血亲"→不是姻亲
配偶之血亲之"配偶"→是姻亲

你可以想成,配偶只有一个人,血亲会有一堆人
如果最后一个词是"血亲"的话,那会有一大大大大堆的人都是你的"亲戚"
那亲戚的范围未免太广了吧。所以为了避免亲戚定义过于泛滥
故立法者将"血亲之配偶之血亲"排除于姻亲之外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霞客) | 理由: 热心回覆 值得奖励~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04 23:0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508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