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670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evomaxpeng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我想告我朋友 我该怎么告呢?
小弟日前有遇到一件算是自家人打自家人的情形,我想要提告,请问我是否适当?

状况:我朋友在九月二号晚上来我家找我,要回家时,他因为机车快要熄火却猛催油门,撞倒前方的机车(正是小弟的车)
导致我的车往左边倒,摔到左侧的车壳擦伤,虽然车壳擦伤轻微,但我这台新车才刚牵回来两个月,心有不舍,再加上我私下跟对方家长索赔却被敷衍了事,我心有不甘想要向法院提告,请问我该怎么做呢?

补充说明:事发当时已经很晚了,而且对方家长急着赶他回家,我并没有马上报警处理,事后(九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9-11 23:50 |
evomaxpeng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问没人知道提告流程吗?
拜托~请帮帮忙,好吗?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9-12 03:04 |
SaintChris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7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既然有去警察局,可以请警察帮忙移送...省时又方便。 我想,您上次应该只有备案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9-12 13:12 |
evomaxpeng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SaintChris于2007-09-12 13:12发表的 :
既然有去警察局,可以请警察帮忙移送...省时又方便。 我想,您上次应该只有备案吧~
恩 只有备案...但我今天去找警员协助 他是劝我先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再不行就到法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9-12 15:08 |
smilehouse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evomaxpeng于2007-09-11 23:50发表的 我想告我朋友 我该怎么告呢?:
小弟日前有遇到一件算是自家人打自家人的情形,我想要提告,请问我是否适当?
.......

既是"朋友"...要提告~是否适当表情
真提告..意味再也无此"朋友"..表情
或许趁此事故..看清楚所谓的"朋友"~是什么东东.表情


巧智终归庸俗
雄谋只余虚话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7-09-13 21:26 |
kenken816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只是机车轻微的损害,不论是朋友或是陌生人都不值得提告。

或许过一阵子,即便是再大一点的擦伤,你也不会在意,

虽然这样大家都觉得不公平,但是这才是真实的社会。

你可以这样同对方说:「还好,人平安就好,车子只是倒了,扶起来就好,你就别在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7-09-15 06:10 |
rt8001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9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evomaxpeng于2007-09-12 15:08发表的 :

恩 只有备案...但我今天去找警员协助 他是劝我先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再不行就到法院!
依照正常程序是先调解,如果不成才请警方移送诉讼


点下面的连结就是对我最大的回馈,并不花你半毛钱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200012
请支持小弟开版(有关社区管理或社区生活上的相关问题回覆)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956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9-24 11:52 |
ispace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5楼大大说的很好~
不用为轻微事件兴讼!
好来好去不是很好吗?


知足是自然的财富,奢侈是人为的贫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9-28 09:14 |
无尾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为这么小的案子兴讼,
小心被法官训斥浪费司法资源喔!
要知道到法院提告,
是要占用许多司法资源低,
法官、书记官、通译及其他人员等之薪资,
法院场地的成本,
维护法院的基本开销......等,
零零总总加一加也不少钱,
这些都是纳税人的钱,
虽然提告要缴交裁判费,
不过以本案金额看,
那裁判费肯定不够支应成本,
最后还是纳税人买单,
所以法官才会训斥双方,
建议还是如『kenken8168 』大大所言,
「还好,人平安就好,车子只是倒了,扶起来就好,你就别在意。」

不过话说回来,
偶不是来教训人的,
还是应该回应一下
建议还是先到各乡镇市公所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再到法院诉讼,
以本案规模及案情复杂度,
到简易法庭提起简易判决即可,
迅速又节省司法资源,
但要注意一点,
简易判决属二级审的制度,
如有不服,
只能上诉一次,
其上级审为地方法院,
上诉到地方法院后即判决定谳,
这与到地方法院提起一般诉讼程序的三级审不太一样喔,
(地方法院之上级审为高等法院,再上去还有最高法院)
毕竟简易判决就是要达到迅速、节省司法资源的目的,
如又上诉个没完没了那就没意思了!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10-09 09:11 |
spiderman41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你要提告的话,依这个情形,是没有办法提起刑事告诉的,因为毁损罪里面并没有处罚过失。这是第一点。因此,在这个地方你只能自己去提起民事告诉,这是小额事件,非常快就解决了。建议你对方如果没有和解诚意,你先寄存证信函给他,请他自动来找你解决,如果他不理的话,法院有一种程序叫做非讼程序,你可以声请发支付命令,如果一定时间对方不异议的话,效力等同于民事判决,如果对方异议的话,也有视同起诉的效果。你可以参考看看。不过要先付1000元的费用。你可以请求对方负担,但是你要先出。这样可能比较快。有些时候对方如果比较不懂,通常看到存证信函就会马上找你讲,要不然看到法院发的支付命令他如果理亏也会挫着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10-09 13:47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59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