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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個人小小的建議,你可以參考一下: 一、 聲請保護令 (一) 分為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 1. 暫時保護令:法院可不經審理程序或於法院審理終結前核發,因具急迫性,故若有正當理由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法院最快可在四小時內核發暫時保護令。 2. 通常保護令:最長期限為一年,失效前可再向法院聲請延長,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且以一次為限。如果已先聲請暫時保護令即視為有通常保護令的聲請,故被害人不需另外聲請,法院會直接作通常保護令的審理。通常保護令一經法院核發或駁回,則暫時保護令失其效力。 (二) 聲請保護令除可禁止對方對被害人本身及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外,包含電話、通信騷擾、等都可禁止,範圍甚廣。亦可要求對方交付未成年子女,暫由被害人照顧。 (三) 針對你朋友的情況,本人強烈建議,若真有家暴行為之發生時,最好能立即至醫院驗傷、拍照存證(包含對家人的騷擾行為可錄音、錄影或有鄰居作證),並至警局備案。情況嚴重時,最好直接報案後提出暫時保護令之聲請,警察機關會協助辦理後續事項。另外,如果情況允許,建議準備錄音設備,若對方有出言不遜、謾罵之行為,可錄音存證。在法律上,以粗俗、不雅之言詞或以言語作人生攻擊皆被認定為家暴之一種,讓你做各參考。 (四) 至於一般人會擔心的是拿到保護令之後是不是就能讓對方不再來施暴或威脅騷擾,關於此點,一般保護令核發後,法院會通知被害人住所地附近之警察機關並作備案,若對方違反保護令,則可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違反保護令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故若有違反之情形,建議一定要去驗傷或作其他存證向警察機關報案或直接向法院提出告訴。
二、 子女監護權 (一) 若你朋友經濟能力允許,並有極大意願扶養三名子女,建議她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將另外二名子女的監護權改定由媽媽行使,並可要求對方負擔子女之生活費、教育費用等。至於子女與爸爸的會面交往(即探視權)方式,法院會依情況及安全可量而定適當之方式。 (二) 又因為你朋友的情況是已經發生家庭暴力,故法院在改定監護人的認定,會推定若由加害人(即施暴之一方)行使會不利於子女,故在此情況下,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之勝算極高。
三、 刑事告訴 (一) 傷害罪:針對你朋友的前夫所為的暴力行為,除為家暴外,亦觸犯刑法上之傷害罪責。若為普通傷害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惟須特別注意傷害罪為告訴乃論,故有告訴期間六個月(可以最近一次傷害時間計算)的問題,逾越告訴期間即不得提出告訴。 (二) 妨害性自主罪:實務上,如夫妻間有一方違反他方之意願而為性交者,亦觸犯刑法上之強制性交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以你朋友的案例,不管是否仍有婚姻關係,先生以強暴、脅迫方式強行與太太性交,仍違反強制性交罪。如為攜帶凶器或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等為加重強制性交罪,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 綜上,建議你朋友若發生上述事項一定要立即報警處理,並驗傷存證。若被強暴亦須至醫院採集體液、驗傷作為證明。
四、 民事求償 針對上述刑事告訴的部分,可再向對方求償相當之賠償金額(尤其是精神慰撫金),如果在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無須繳納裁判費。
五、 結論 很多當事人都因害怕另一半的暴力行為而不敢報警處理,只會一味的姑息,造成自己甚至是子女的傷害,趕快建議你朋友去處理和他前夫的事,以免將來後悔莫及。以上內容只是我個人給你的建議,你可以參考之後在和你朋友商量一下,希望她能盡快擺脫這種生活囉!
<註:著作權為作者hsiun所有,請問任意轉貼或擷取複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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