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23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ally小貓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特殊貢獻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創作大師獎
版主
級別: 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寵物園地
推文 x918 鮮花 x234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分享] 結束冷戰的方式
結束冷戰的方式●吳若權

不只一次了,他以習慣用「冷戰」的方式,來處理和她之間的衝突。
兩個人之間,若發生不愉快,他就離開現場,消失一段時間。

她的個性比較率直,討厭兩個人這樣不清不楚地消耗能量,
總是會找適當的機會,主動約他,
想要用理性、成熟的態度,把兩個人的誤會,弄個水落石出。
但是,看在他的眼裡,卻變成是她主動求和。

再次見面時,雨過天青的他,得了便宜還賣乖,促狹地對她說:「氣消了嗎?」

由於她對這份感情還有百般留戀,縱然心中無可奈何,也只能盡釋前嫌,陪著笑臉回應。

他要面子,她要真相。
每次冷戰結束,他得到了他要的面子,她卻從來沒有得到過她要的真相。
之前發生的誤會,就這樣過去了,無從追究是非。


若愛自己的面子勝於愛對方,吵架就吵不完

這是他們之間,很特別的吵架邏輯。
不輕易吵架的她,每次都是被他的不當行為挑起戰端。

譬如:蓄意欺瞞、顛倒是非……當她發現事情的真相,向他提出疑問,
他就會惱羞成怒地狂吼:「你為什麼可以這樣質疑我?」

接著,整個人就從她的世界裡消失了。

非但不解釋,還從此不接電話、不聯絡、不見面。
等到過幾天,她主動聯絡。他自己氣消了,
才「重出江湖」,卻從不認為自己理虧。
應了「作賊的喊捉賊」那句話,
是他自己氣呼呼地離開,不顧她的感受,
等到自己贏回面子,卻又賴皮地問對方:「氣消了嗎?」

從頭到尾,算準她深深愛著他,一定會沉不住氣,而主動聯絡。
他錯把她成熟的溝通態度,當作她向他求和。
於是,被愛的虛榮心,取代了犯錯的罪惡感,他在在她面前虎虎生風起來。

甚至,他還善於為自己的無故消失,找到很冠冕堂皇的理由--因為,你在氣頭上嘛!
如果,繼續和你談下去,一定會變成爭辯,雙方都意氣用事,何必呢?
所以啊!我都會等幾天,等到你氣消了,再說。

其實,他愛面子、愛自己的尊嚴,更甚於一切。
他哪裡真正在意過她的感受呢?
每次都是她主動找他溝通,他將這個動作解釋為投降,於是結束了一場冷戰。

長痛不如短痛,愛情裡的是非,永遠說不明白

每一次,爭端因他而起,冷戰也是他啟動的,卻要靠她來收拾殘局。

冷戰的時間,對他而言,是要彼此漸漸平靜,找回自尊;
但是,對她而言,卻是愛情漸漸降溫,她要在感情結冰之前,主動打破僵局。

然而,這一次,很反常地,她累了吧!
厭煩了這種無聊的過程,百般委屈自己,
去迎合一個不成熟的男人,到最後也沒有達到溝通的目的。

所有的問題,仍會重複地出現。
而處理問題的模式,也始終如一。
於是,她選擇--放手。

長痛不如短痛。
冷靜的她,對這份感情不敢再抱持任何期望了。
她心裡雖不願意,卻也不得不克制自己想要找他「說個明白」的衝動。
因為,她知道,愛情裡的是是非非,是永遠說不明白的。

她不要他的解釋,也不要他的安撫了。
當愛情已經不值得眷戀的時候,這些都已經不重要。

果然,連著兩個星期,他音訊全無。
沒有再打電話來,沒有手機的簡訊,也沒有Email,徹底消失了。
也許,他還在等她主動求和,但這次他等不到了。

愛情裡,可能有很多冷戰的機會。
結束冷戰的方式,只有兩種:一種是妥協;另一種是決裂。

如果,其中有一個人愛面子剩於一切,每次自己都不讓步或認錯,只要求對方妥協,
那麼到最後他們終究只會剩下唯一的解決冷戰的方式--決裂。

◎若權心情-幸福思考;聰明行動◎
在溝通負面情緒時,很多情侶忽略了該拿捏的分寸。
千萬不要堅持把自己的面子擺在兩個人的利益前面,
因為爭強好勝的結果,常是悔不當初。

【心得感想】

蠶要破繭才能變成蛾,小雞必須破蛋才能變成大雞,
相同的,
人必須先破除心中的圍牆才能探索圍牆以外的世界。
不值得付出的人,要學習放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CATV | Posted:2007-01-06 01:1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015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