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133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汉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罚单要去哪里交?
昨天被开了一张罚单= =

有人说可以去7-11可是还要手续费

有人说去邮局

不然就是监理所

对了...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6-12-09 12:08 |
upjh7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仔细看一下你的罚单,条码(就是你买东西的那个一条条直线的东西)是有几条(基本上手开的几乎都是二条),如果是2条的话,你只能去监理站or邮局

如果是3条的话,7-11、监理站or邮局都可以付,可是7-11要收手续费

ps:罚单上应该有写价钱吧,而且...红灯右转不是算闯红灯吗?之前我同事才被罚过闯红灯(上个月),应该是1800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6-12-10 01:24 |
chaiyuchi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5 鲜花 x2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记得邮局也是要收手续费吧
而罚单上面
只会写你违规哪一条
邮局会有一张表
让你去查询

不过有些警察就很贱
单子上给你写个右转未打方向灯
结果罚则里
还是给你开闯红灯的
口头上也跟你说
他只跟你开未打方向灯而已
实在被骗的很不爽
谁叫他是有牌照的强盗


在下判断之时,应先破除内心的成见,否则,你将会用一种错误的标准去衡量,就像患有黄疸病的人,把一切都看成是黄色一样。
对人生加以思索的人,觉得人生是喜剧,只凭感触而未思索的,便觉人生是悲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6-12-10 01:32 |
汉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是喔= =
好背必喔!!
年中拼业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6-12-11 09:58 |
rt8001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9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chaiyuchi于2006-12-10 01:32发表的 :
我记得邮局也是要收手续费吧
而罚单上面
只会写你违规哪一条
邮局会有一张表
让你去查询
.......
有关这个问题,可以到交通裁决所提出抗议,通常会将条例改成符合内容的处罚条例唷!


点下面的连结就是对我最大的回馈,并不花你半毛钱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200012
请支持小弟开版(有关社区管理或社区生活上的相关问题回覆)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956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01-01 01:04 |
jencen3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去邮局缴手续费15元,便利商店8元(限三段式条码罚单),监理站免手续费

红灯右转已修法降低罚款,限期内缴600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07-11-29 10:3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10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