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271 个阅读者
命理服务》 数位论命馆 | 免费排盘 | 星侨易学 | 五术书籍 | 线上论命 | 影音论命 | 八字命书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数 | 周公解梦 | fackbook 粉丝专页 |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neoscc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79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1
主卧房风水十大禁忌


客厅风水乃决定阳宅风水吉凶之首要关键外,主卧房风水可说是阳宅风水中最重要的一环,客厅风水如主男主人之运势,主卧房风水则主女主人运势,重要性可说不言而喻。主卧房风水的好坏,主要会影响夫妻情爱的浓淡、桃花情缘的深浅、子嗣缘分及男女主人身体健康的好坏,甚至男女主人对外关系也由它来决定!

主卧房宜留意的风水事宜众多,在此仅提供十条荦荦大者加以阐释,以便帮肋大家了解主卧房风水该悉心留意的重点,如此方能开创宅运,缔造美好人生。

一、主卧房不宜太亮:俗话说:「光厅暗房。」意指不同于客厅风水之重明亮,卧房则重的是浪漫,所以不可太过光亮。如果太亮,在外易犯小人,夫妻缠绵的情调亦较难酝酿。家人健康容易受损,而家庭成员的和谐度也较不易保持,故乃主卧房风水之一大禁忌。

二、主卧房不宜太大或太小:主卧房如大过客厅,则家人在行事上易犯喧宾夺主的现象,是非口舌,部属背叛、诸事不顺。反之,如果主卧房太小,则先生易犯大男人主义,缺乏该有的尊重与体贴。而女主人方面,则易有器量狭小的倾向,个人成就也严重受限。

三、床头不宜遭梁压:三、床头不宜遭梁压:床头如遭梁压,则不但男女主人之身体健康会遭受损害,尤其是头部或神经系统易出毛病,睡眠状况不佳,甚至也会影响到男女主人的工作运,以至于事业难以伸展;日常生活的压力不易排除,忧郁苦闷,有志难伸之感难免。

四、床头不宜空荡:床头一走得有靠,亦即床头后面必须是坚实的墙壁。床头安于玻璃下,或床头悬空而无靠,乃风水之大忌。犯者不但容易发生婚姻之嫌隙,夫妻缘分淡薄,欠缺沟通,未婚者犯此「孤相」,而会有「红鸾不动」的倾向。

五、房门入口不宜阻塞:屋门入口如遭阻塞,夫妻问的感情容易恶化,彼此间容易发生误解。或是,配偶根本不想回家,镇日在外嬉戏而乐不思蜀;甚至,连财运都受到阻隔,时运不济。

六、不宜开门见镜:主卧房如果一进门便正对镜子,则夫妻间关系容易恶化,要不是夫妻关系失去和谐,便是配偶留恋上外面的男人或女人,未婚男女,则红鸾不动,姻缘遥遥无期。

七、床头不宜摆放悬挂宗教文物或消极的字画:七、床头不宜摆放悬挂宗教文物或消极的字画:床头如果摆放或悬挂宗教文物如心经、大悲咒、或张贴萧瑟的图画,以及消极文字如「独怆然而泣下」、「怎一个愁字了得」等,则容易犯孤相。未婚者婚期阻隔,独立苍茫;已婚者,则兴趣索然,沟通无法淋漓畅通;彼此相互疏离,兴趣想法歧异,闺房怠忽无味。

八、床头左右角不宜摆放或悬挂美女图像:不当地摆放或悬挂美女图像,一方面容易招惹阴煞,危害健康,损及家运;一方面则会引来桃花劫或桃花煞,爆发婚外情,或不伦之恋,带来婚姻极大的杀伤力,甚至还有粉碎掉原来稳定甜美的婚姻。

九、不宜摆放鱼缸:主卧房内摆上鱼缸,往往会影响夫妻情感的稳定性;使人心烦意乱,睡眠品质降低,引发皮肤、肠胃疾病,可谓有百害而无一利。

十、不宜摆放过多金属用品或假花假草:过多的金属用品,不但容易破坏主卧房的温馨品质,更引起人们判断上的错误。而假花假草则会带来酒气财色,造成无谓损失;也易于使夫妻情感,流于形式。
如能谨守以上原则,必能大量提高夫妻间的亲密指数,减少一切外遇、桃花、疾病或沟通问题,其同缔造诚心相爱、温馨美满的幸福人生。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7-01 18:31 |
Tsyli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分享详细解说~~
~~大大3Q~~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6-07-02 01:0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24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