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上路/台灣高等行政法院宣判:遠通資格應予撤銷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高等行政法院24日傍晚做出判決,對於交通部當初以遠通電收是「最優」的申請廠商為由,將ETC交給遠通電收承包,台灣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最優的理由有所疑慮,交通部應重審這個案子;台灣高等行政法院發言人張瓊文表示,若高公局不上訴,依法必須由次優標台灣宇通遞補或重新招標。
原本交通部高公局辦理ETC電子收費系統BOT案時,決定由遠東集團得標,但未得標的台灣宇通公司認為,決標過程中高公局已經違反公益和平等原則,因此提出行政官司,判決結果24日出爐。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新聞稿指出,法院認為「本件甄審公告認定參加人遠東聯盟為最優先申請人之判斷,違反平等、公益原則,應予撤銷」。
高等行政法院發言人張瓊文指出,法院認為違反公益的理由,主要是整個ETC建案分初級、中級、高級三個不同階段的衛星收費標準,到目前為止高公局卻未與遠東聯盟達成完整的收費協商,達成的僅只於最初期的標準型,也就是目前車上機的收費,將來若系統轉換時,消費者還必須更換新機器,將影響消費者權益。
此外,張瓊文表示,ETC中有關衛星定位繼承收費事宜,高公局只和遠東聯盟協商,卻沒跟次優先的台灣宇通公司協商,法官認為高公局也違反平等原則。
全案判決後,高公局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若高公局未上訴,或日後高公局被判敗訴確定,屆時整個ETC招標可能必須重新招標,或由高公局依法宣布由次優先廠(台灣宇通)遞補得標。
對於判決結果,台灣宇通表示振奮,並感謝立法院調閱委員會協助釐清真相。宇通資訊也表達爭取遞補的意願,承諾會儘量利用現有資源,減少社會損失的方式,在最短時間內讓系統上線。台灣宇通是由東森集團、裕隆集團和三商電腦等投資,在ETC招標案名列次優申請人。
http://www.ettoday.com/200...190957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