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27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ypc7022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大學甄試闈場國文老師們的閱卷心得
大學甄試闈場國文老師們的閱卷心得
前些日子入大學甄試闈場批閱試卷過後,對新興人類的言不由衷,更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甄試的作文考題名曰"樹"將近一千份的考卷改下來,可以歸納出幾項共同的特色,今羅列於下,以供參考:

一、首先,邏輯不通。

有人以擬人法這麼寫著:「我們由一株小草,經過雨水的滋潤,陽光的照射,歷經風吹雨打,才長成今日般的高大、直立,現在你應該知道我是誰了,我們就是樹。」小草居然可以長成大樹?木科草科都分不清。

二、也有人聳動的寫著:「我們家後院有一棵百年大樹,它忍受了千年風霜。」

這算術不知從何算起?

三、有人把人比喻為樹,扯著扯著,不知怎的,突然扯到了「近日自殺風氣很盛,自殺者充其量不過是一棵不負責任的樹。」這是打哪兒說起!

四、還有人是這麼形容樹的成長的:「一寸一寸點滴的長大。」真是叫人啼笑皆非!

五、還有一位更離譜的同學居然寫著:「植樹節那天,我種下了一棵樹,在我細心的照顧之下,這棵樹終於死了!」

還有一位考生說:「我是愛樹的一個人。」這些什麼修辭?

六、政治家近日常引用的俗語「吃果子,拜樹頭」。這番也在考卷上大出風頭,只是,有人寫成「吃棗子,拜樹頭」。有位同學感慨的說:「身為萬『獸』之靈的我們,怎能率先摧殘這美麗的大地。」

七、絕大部分的學生把「棵」寫成「顆」,於是變成我打開窗戶,看到一顆顆的樹立在那兒。」把樹寫得像閃閃發光的一顆顆小星星似的。

八、有位同學別出心裁的下結論:「沒有櫻桃樹就沒有華盛頓,沒有蘋果樹就沒有牛頓,沒有菩提樹就沒有佛陀,可見樹有多重要了。」讓閱卷老師傷透了腦筋,不知該嘉許他的創意,還是質疑他的邏輯(樹生人?)。

九、其次,新興人類還有漫不經心的毛病。在閱讀寫作的重新組織題所提供的八段文字裡,有一段文字是「以被稱為『地球之肺』的熱帶雨林為例,平均每一秒鐘」就有一個「足球場」大小面積的雨林被砍伐,而其砍伐的速度卻遠超過樹木的成長速度KK」,改了幾天下來,一位老教授忽然偏著頭懷疑的問道:「到底是每一分鐘?還是每一秒鐘?」這一問,所有人都開始重新翻閱資料,就在此時,又有一位教授提出了另一個問題:「到底是籃球場?還是足球場?差很多哩!怎麼有人寫足球場,有人寫籃球場!」話聲未了,我便翻到一座棒球場。 (補上答案是,每一分鐘消失一個足球場大的熱帶雨林)

十、老氣橫秋是另一個毛病。很多人都在文章最後呼籲:

「朋友!讓我們一起來種樹!」「朋友!讓我們一起來效法樹的犧牲精神吧!」

一位教授看了太多這樣的文章後,氣得說:「朋友!哼!誰跟你是朋友!」

十一、還有人也許看多了瓊瑤女士的小說,每一段的最後都不厭其煩的問:

「你說,是不是?」有的則用反問句法說:「你說,不是嗎?」

十二、另外。新興人類還是大說謊家,他們說謊說得比我們當年更面不改色,我改過一疊五十份的考卷,其中就有三十八人提到家有老榕樹,有趣的是,這三十八棵老榕樹中,有三十棵不約而同的種在外公家,而三十八個人都「常常爬到樹上去」,有的爬上去玩,有的爬上去沉思,有的爬上去向老樹訴說心事,還有一位嚴重的大說謊家公然宣稱:「我常常爬上番茄樹上躲迷藏!」大多數的人都說「我愛樹!愛樹的正直不阿,愛樹的默默行善,愛樹的堅忍不拔。」

十三、在我改的卷子當中,有好多爸爸都把孩子叫到樹前面,說明樹的勇敢。

有一個學生在提到他阿公常在樹下講故事給他們聽的情形時說:「阿公講得精彩,連蚊子都靜靜站在手臂上聽。」堪稱本年度最聳動的誇飾。

十四、一位教授指著一份考卷,皺著眉頭:「敢有影?」大夥兒湊上去一看,上面寫著:「我愛樹,從小就喜歡種樹。」所有的人全笑倒了!真是說謊不打草稿!

十五、歸納言之,臺北的考生都回外公家爬樹,南部的孩子喜歡跟樹說話。




【心得感想】

第15點是經典~(所以我才強調遣詞用字的重要性...)



老兄!回覆是種鼓勵~獻花是種支持~自己選一個~沒有第三個選擇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索尼 | Posted:2005-10-08 12:0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451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