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很多人在各种媒体看到关于高校强暴事件的报导了
相信都会有所感触吧
个人也是对这种罪犯感到痛恨
这个投票针对单纯强暴行为
你(你)若是法官将会如何判决
下面是引用imbear于2004-11-25 12:41 AM的回覆
请问这边是依照中华民国的刑法吗?
你的选项都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上、十年以上的选法....还有什么唯一死刑的....
(所谓的唯一死刑是刑法规定某种犯罪的刑罚制裁只有死刑一项,而法官判就是判死刑,没有什么判唯一死刑的,又选一年以上是不是等于赞成五年以上、十年以上,选五年以上的人是不是赞成十年以上?这里逻辑上有很奇怪)...............
感谢imbear这么仔细的把相关的法律条文找出来
是的!我了解现有法律在性侵害上
当然没有所谓无期徒刑或死刑
更是没有去势的罚则
请别看的太严重
只是想了解一下大家对这种犯罪的看法
即使你是男性
一样有女性的亲人和朋友
谁也不愿意看着自己的亲人或朋友受到这种伤害吧
其实这份投票只是想证实自己的想法是否跟大家一样
果然有绝大多数人认为现行法律罚责太轻
无法有效吓阻犯罪的发生
以下是个人的想法
是我很久以来常对朋友或家人说的主张
我认为性侵害12岁以下儿童和血亲乱伦应处以重刑(去势或死刑)
其他的应给予法官很宽的裁量权
由罚款至无期徒刑或去势
理由是12岁以下儿童不论是否愿意
都应由法律去保护
血亲乱伦是严重破坏固有道德及传统
是社会所不允许的
在优生学上所产下畸形儿机率非常高
此外一般性侵害为什么要给法官很宽广的裁量权呢
因为性侵害固然可恶
但也难免有勾引或男女朋友所控告的
所以需给法官去衡量情节轻重(当然是只在法官很清明的条件下)
但在极度可恶的情况下可以判他去势
这只是个人的看法而已
下面是引用imbear于2004 11 25 5:33 PM发表的 :
关于刑法上对于强制性交罪,一般来说是保护人的性自主权,
而杀人罪很明显的是保护人的生命权。
刑法第271条: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上保护最重的生命权,它的处罚极限就在这里了。
从这个观点来看,如果要把保护性自主权的强制性自主罪的处罚提高到死刑,
我想这比例上就有问题了。
而你所说的关于十二岁的规定,
其实刑法上已经在227条分别做出对十四岁以上十六岁以下的男女,以及十四岁以下的男女等做不同的处置(这里是指和前述之人合意性交的情况)。因此你所说的12岁的规定,其实法律已经扩张保护到十六以下的男女,避免其在思虑不周的情况下为性行为。
在这里就要请网友注意,不要跟十六岁以下的男女为性行为!不管是不是违反他/她的意愿!这都是违法的!
又你说的的近亲间为性行为的问题。
刑法上也针对这一点在第230条做规定。属于妨害风化罪章。亦即法律认为这样的合意下的性行为是违反社会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如果是违反意愿的强制性交,仍是回归到强制性交的一般规定处理。并不因是否具有特定亲属而不同。
承上,您所说的畸形儿的问题,可能也算近亲间为性行为不当的理由之一。但其实刑法上的性行为,不是指男女间性器的交合。依照刑法第十条;性交包含以性器进入他人的性器、肛门或口腔。也包含以性器以为之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之行为。所以在这里刑法上的考量已经超越了「畸形儿」的问题。毕竟畸形儿也只有在有可能受精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有,甚至可透过保险套或产检来避免。
所以我]想,畸形儿应该不是刑法在禁止近亲性交考量的因素。
重点还是:不要跟十六岁以下的男女为性行为。
保险的是二十岁以下,因为可能还有略诱、和诱罪的问题。在此提醒众网友
感谢imbear大大对于相关法律这么清楚的解释
可以让大家更进一步去了解
致上鲜花一束
聊表感谢之意
imbear大大的说法在法理上绝对合乎逻辑的
jerry深表赞同
而jerry的想法是在"情"
纵然致人于死固然可恶
但让人一辈子都受到身心的伤害也是让人不齿
所受的伤害对某些人而言是极大的
甚至生不如死
假使为人妻子被人强暴
而丈夫不能体谅她
所受的伤害是多大啊
我们没有人愿意看到自己的亲人受到这种伤害
也不希望在这号称文明的社会里有这种畜生的行为发生
处以重刑并非目的
而是手段
意在吓阻下一个伤害的发生
再则
这种罪犯释放之后
再犯率奇高
显然法律的刑罚不够令他们警惕
而法律的松散
造成的结果是另一个个悲剧的发生
更多的伤害
更多的家庭悲剧
故jerry才主张用严峻的刑罚来赫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