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64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猪肉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2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棒球] 洪一中防偷窥有一套
http://news.pchome.com.tw/sport/chinatimes/2...12022056241000.html

牛队许国隆「偷看」捕手移位吵得沸沸扬扬,球员时期有中华职棒第一铁捕之称的La new熊教头洪一中,只要捕手花一点心思,想想防止之道,其实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

洪一中说,打者偷看捕手移动位置的小动作,他以前当球员时就常发生,尤其是前狮队洋将林克,最常有「偷瞄」的习惯,由于规则没规定不能偷看,自己只好花一点脑筋,想一想要如何不被对手得逞。

洪一中说,其实要防止被打者偷看的方法很简单,他过去作完暗号身体就会作出半蹲、两脚距离拉大的动作,等到投手准备要出手时,身体再向内外角方向移动,由于移位的时机打者正全神贯注在投手的来球,自然不可能会注意捕手要往那个方向移动,任打者怎么偷看也没用。

洪一中表示,现在许多捕手通常在作完暗号后,就马上往内外角移动,如此一来,当然会被打者偷瞄到投手会投那个角度的球路。他说,既然没有规定打者不能偷看捕手移位,捕手自己本身就要有防止的办法,一旦真被偷看,也不是多严重的事。

昨晚的比赛...我特别留意许国隆打击时的眼睛...发现并没有偷描捕手的现象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8-12 12:21 |
boywind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最近炒的这么凶
许国隆当然低调啰


我只要你记得~~我一直喜欢你
快乐....
我的快乐就只是希望能让喜欢的人待在我身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8-12 12:53 |
大东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83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许同学应该这阵子压力变超大 舆论的压力

且他以后所打的球一定也更不营养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8-12 14:29 |
musicmonmon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实只要不违规
任何动作都是合理的
小动作都只是个人吃饭的本领
不管是黑猫还是白猫
抓得到老鼠的就是好猫
管他是怎么抓来的   不是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8-12 15:02 |
martyb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已变制变,我觉得那是个人习性,应该没什么差才对,反正捕手都有反制的能力,管他偷瞄不都瞄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8-12 16:27 |
seichu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违规不代表合理,就像攒法律漏洞一样...
不过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区区臭名又何妨?端看个人取舍...


曲终人不见,江上数峰青

漂魄欧吉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8-13 01:2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095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