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02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WAT3901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9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小说][分享] [分享]寻找真爱的方法
文/莫斋

■【先准备好自己,想要什么样的对象,自己先成为那样子的人】
物以类聚是真的.如果你想要有一个温和体贴的对象,自己就要先成为温和体贴的人--这有一个好处:当某人只是假装温和体贴来接近你时,你会很快地发现--除非你这样做,你看不到这些「技术上」的问题。

■【选择像你珍惜他那样珍惜你的人】
如果他珍惜你,就不会对你拳脚相向,他还是会有脾气,但沟通的管道不会断绝。他会有所改进,虽非一朝一夕,但他不会忍心一再地伤害你,而会努力地尊重你的意见。

■【共同的价值观】
有类似的理想,共同的理财、育儿、持家概念,甚至对待双方父母的方式也要大致相同。会努力调整自己的步伐以与你配合。欣赏你的才华,不会告诉你因为你是男人或因为你是女人,就要求你必须不顾一切地拼命赚钱养家或是付起育儿全责--家庭是两个人共同拥有和创造的。

■【看清对方的优缺点,虽然一定不会完全看清,也要牢记他吸引你的特质】
这在以后的磨擦中,会让你回想到他好的一面。,反省自己是不是有必要为一点小事起冲突。千万别指望他会在婚后改变他的缺点。多数的缺点是根深柢固的,承认吧!你自己也是这样,怎么能要求对方改变?如果就算他不变你还是能试着爱他,那才是比较实际的态度。

■【用最真的自己去面对他】
如果你总是必须伪装自己才能讨好他,或是不伪装自己怕他就不会爱你.这个关系迟早会发生问题。

■【对方应是你最好的朋友】
所有的心事,他应该是你最想倾诉的对象.有这样的伴侣,才会是人生一大享受。

■【培养自信和爱自己的能力】
爱情不是建立在践踏另一方的尊严上。你或许不是完美的(没有人是),却也不是可欺无用的,不要让别人利用你来满足他愚蠢的自信或欲望。真正的爱会让你看到自己是可爱的,也是可以被珍惜和钟爱的。

■【要有耐心】
真爱需要时间的培养和耐心地等待,有时候甚至要经历一些铁打损伤。与其急忙让自己走进爱情的泡沫中,不如让自己好好疗伤,下一步才会走得更稳、更有自信。

■【不要屈就于「次级品」】
人实在没什么好分高下的,但当走入爱情时,你总会觉得有人比较适合,有人比较不适合。不要为了气最适合的人,或是为了安慰自己和勉强自己接受一个自己心里觉得比较不适合的人。除非你相信你不会辜负他的感情,也不会为自己一时的冲动后悔,否则你不但毁了自己的幸福,也毁了他的一生。

■【坚持和包容】
有的时候你碰到他,他可能还不觉得碰到你,也许他之后也永远不觉得是你。如果你还是喜欢他,就要有所坚持,努力地去以他所能接受的方式来接近他,不论男女都应是这样。没有道理等总是着别人来讨你欢心。容许他需要时间来接受你。如果他断然地拒绝你,也要有风度的退去--没关系,好戏总是压轴,还会有更好的对象在等着遇到你。必死缠烂打,也没有必要为了被拒而怨天尤人,失去自信,那只是在浪费时间和精力而已。

最后,祝所有寻找真爱的人都能相遇、相知、相惜!



找一个懂你的人,也期许自己做一个懂别人的人

聪明的人喜欢猜心 虽然每次都猜对了,却失去了自己的心
傻气的人喜欢给心 虽然每次都被笑了,却得到了别人的心

最近爱上这个图案说!! 啊达~~~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省 中华电信宽频网(ADSL) | Posted:2004-11-18 11:01 |
Ivon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个人商品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验证会员
级别: 荣誉会员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8 鲜花 x142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SWAT3901于2004-11-18 11:01发表的 [分享]寻找真爱的方法:
文/莫斋

■【先准备好自己,想要什么样的对象,自己先成为那样子的人】
物以类聚是真的.如果你想要有一个温和体贴的对象,自己就要先成为温和体贴的人--这有一个好处:当某人只是假装温和体贴来接近你时,你会很快地发现--除非你这样做,你看不到这些「技术上」的问题。

.......
有时候要把自己的准备好
迎接新的人
这样子也满好的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8-08 20:2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58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