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人身保險之租稅優惠(上)
我國現行保險給付之遺產稅徵課,易造成高所得納稅義務人利用投保鉅額保險方式,達成生前節稅而死後免繳遺產移轉財富予下一代之目的,違反租稅量能課稅之基本原則。為此,財政部與金管會日前已決定以跨部會合作方式防堵,並將此問題列入中期改革方案。
文:賴三郎
一般而言,各國政府基於經濟及社會利益而對人身保險產品採取優惠課稅,主要源自於人身保險產品由於結合了死亡保障與儲蓄的特性,因而迥異於其他儲蓄工具。
雖然人身保險兼具多重功能,但仍須明確區分採取租稅優惠措施之政策目的是在促進儲蓄、保障或二者兼具。若主要目標為儲蓄,則政策設計應加重儲蓄導向以鼓勵年金生死合險產品;倘是以死亡保障為目標,則應以保障導向為優先,鼓勵購買壽險產品;如果兩者兼具,則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便更加廣泛。
良好的租稅制度應具備公平、中立與簡化等特性,對人身保險產品課稅也應具備這些原則。
由於任何租稅優惠措施均會使租稅收入減少,在決定最佳課稅制度時,應以稅收損失及稅務行政之複雜性最小化下為目標。
國際間對於與人身保險相關之課稅規定
一、保險費之租稅優惠
在OECD國家中,澳洲、加拿大、冰島、愛爾蘭、芬蘭、紐西蘭、英國及美國,對於人身保險所繳之保險費並無優惠課稅,其他國家例如奧地利、丹麥、德國、義大利、盧森堡、挪威、西班牙、瑞士、比利時、法國、希臘、日本、荷蘭、葡萄牙、瑞典、土耳其,則對於符合規定形態之保險,准予保險費自課稅所得中扣除,藉以鼓勵購買人壽保險。符合規定型態之保險種類通常為養老保險及年金保險,至於主要目的旨在提供死亡給予之保險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