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14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estwood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语录] 吴淡如心灵成长之--接受绝望,重燃希望
看到年轻的生命选择自我了断的消息,总是让人扼腕;听到长者因为忍耐不了病痛而自杀的讯息,也令人黯然神伤。

自杀已经名列台湾十大死因之中。

最近,我也看到一则马偕医院的统计数字:在该院某年接获的四百五十九件案例中(天哪!光是一家大医院,每天就超过一个),女性自杀者是男性的五倍,自杀年龄以二十岁到三十九岁之间最多(人生最黄金的时段),「情感问题」则为自杀的最主要原因(百分之三十二因为感情,百分之二十二因为家庭失和)。

这些统计数字,当然不包括那些采取更决绝手段离开人间的人,他们根本来不及被送入医院;我也看过另一则报告,男人一旦对自己心狠,他们的「成功率」是女人的两倍。在美国,据说是女人的三倍。

有四成以上的自杀者会采取跳楼、割腕、切腹的方式自尽,常常在治愈后留下其他后遗症。

你怪社会环境不好?从全世界的统计数字来看,这个推论并不科学。当然,以人口比率而言,台湾还「不算太严重」,瑞士、芬兰等有钱有闲又有湖光山色的国家,自杀率更为可怕,好像活得越好,越找不出什么理由好活。

对那些努力想乞求「神啊,请给我多一点时间」的人来说,自杀者不肯多给自己一点时间的举动,实在令人不解。

真的值得死吗?不过是懦弱的逃避。

我一直觉得,自杀的心态基本上是一种自我情绪的过度反应。是的,你故意把事情想得太严重、把世界想得太悲观。当你为自己的心戴上墨镜,你所看到的只能是灰扑扑的天空和全然失去光亮的景物。

目前为止,我「认识」两位学了医学、却因他们的科学研究而笃信轮回的人。一位是我所景仰的生死学大师伊莉莎白.库伯勒(Elizabeth Kubler-Ross),一位是曾任台大医院精神科医师的陈胜英医师(着有《生命不死》、《跨越前世今生》)。库伯勒在研究死亡学时慢慢跨进一个玄妙的世界,她甚至看过安详去世的鬼魂和善地对她打招呼。她对自杀的看法是:

「自杀的行为,会把一个人精神成长的机会剥夺掉。这一来,他就无法获得真正的解脱,进入生命的另一个境界;他必须返回人间,重新成长一遍。譬如说,一个女孩子自杀了,因为她不能忍受跟男朋友分手。那么,她就必须回来,学习如何面对这种伤痛。她的一生会充满这类伤痛,直到她学会接受它。」

陈胜英医师在他五千个催眠个案研究中也发现,只有爱能消弭仇恨,否则所有的恩怨会跟我们生生世世缠斗不休,直到我们学会以宽容的心胸接纳,否则我们不会得到真正的平静。

学习和生命和谐相处,要有智慧,也要有耐心;接受绝望、重燃希望,需要坚强与清明。也许目前的一切使你失去生存意志,但何妨对自己说:「不会再坏下去了,不是吗?」

我们的脑海中或多或少都曾闪过「我不要活了」的软弱念头──在为了逃避某个困境,或一时失去耐心解决人生问题时。

我也想过。

十六岁时,我觉得「大人的世界充满腐败、庸庸碌碌,人实在不值得长大」。还好我长大了,有机会认识许多并不庸庸碌碌、并不浪费生命的「新鲜」大人,并且立志成为其中之一。

二十岁时,我也曾为了「我为什么找不到他?是不是他另有女友?我一定要让他后悔」,而想「死了算了」;还好没有真正执行我绝望的指令,否则我当了冤魂一定很恨自己。事过境迁后,对自己曾有的笨念头感到非常好笑。「现在想想,他不见了几天有何关系,一辈子送我我都不要,我还很

后悔跟他谈过恋爱呢!」一位和我聊起相似经历的朋友很「毒」地说。

很多人看过《最后十四堂星期二的课》──一位得了ALS症(肌肉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的老教
授,在逐步迈向死亡的同时,决定在最后时光咀嚼人生的甘美,度过人生最后的旅程,他说的话,正是「想不开」的人最好的参考:

「太多人像是行尸走肉……生命若要有意义,就是全心投入去爱别人、关怀你周遭的人,去创造一些让你活得有目的、有意义的事情。」

我知道,他说的对。即使世上真理已稀,这仍是不变的真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05-03-11 18:2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2939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