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55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肯德基★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8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小说][爱情] 爱情中的等待,常教人无奈
爱情中的等待,常教人无奈。

等一个懂爱的人出现在生命转弯的地方,短则耗掉三、五年,长则花去大半生。
当那个人出现之后,也未必会珍惜分秒。
约会的时候,还要珊珊迟来,教人引领企盼,把秋水望穿。
长久等待,令人老得快。
唯一能和岁月拔河的秘方,是学会在等待中释怀。

是的,学会在等待中释怀。

实在太爱对方了,所以能够忍受他的迟到。

等得再久,或终于没有等到,还是无怨无悔。

无怨无悔地等待,是爱情中很高尚的情操。

‧ 从等待的情绪反应中,测量爱情的温度

大街上,手里捧着报纸或杂志,眼光却不时瞟向人群里搜寻对方熟悉的身影。
心里哼唱着:「爱情真伟大!」这是恋爱初期约会苦等对方出现时的自然现象。

热恋时候,还是愿意痴痴地等待,不过在这个时候痴心会转化成为焦虑表现出来。

心里十分焦急,一股脑儿往坏处想:一定是出门前被电话绊住了?途中发生什么事了?会不会出车祸呢……

等到对方终于出现了,没有责难,只是低声地说:「好担心啊!哦……没关系,只要你平安到了就好!」

什么时候会发现热情减退了?

很简单,吻合以下情况的,很明显是该分手了!

当你等了二十分钟,终于不想在浪费时间,转身离去时,连留给他一张字条也觉得多余。
心想:「我自己逛街走走吧!」口德差一点的,暗骂一句:「让他给车撞死算了!」
这种约会,十分多余,双方都不该赴约的,迟到或不来,都没什么影响,早该分手。

‧ 不论早到或迟来,「时间」只是藉口,用来帮不相爱的彼此脱罪


经典情歌中唱着:「有很多事,你不必问;有许多人,你不必等!」
不适合的对象,平白辜负了等待的美丽与意义。

在爱情驿站过尽千帆的人,应该都会对等待有所体会。
爱情和爱人都一样,没有所谓的先来后到。

真正让人有「相识太早」、或「相见恨晚」遗憾的,并不是时间迟早的问题。
关键多半是出在「人」自己本身,不过是拿「时间」来做藉口而已。

时间,不论早到或迟来,都可以如膺重任地帮不相爱的彼此脱罪。

婚前遇见不喜欢的人主动示爱,婉拒对方的说辞是:「我还没有准备好。」

外遇恋情中,主动决定和对方 Say Good-bye的人,常语带遗憾地说:「只恨相见太晚!」

早到或迟来,只是不爱的藉口。
真正能维持长久的爱,是学会在等待中释怀。
用平静的心情继续守候,或以敏锐的智慧判断什么时候该离开。

不要担太多不必要的心。
以分秒之差,让相爱的双方错身而过,甚或酿成悲剧,毕竟机率太低,除非是像「金玉盟」那样的电影,现实生活中不容易发生。

也不必固执地守在那里,因为心有未甘就不顾一切地等下去。

因司机而罢工的脱班公车,不会只为了你老老实实等在那里,就会乖乖地准时开过来。
通往幸福终站的车班,不会只有一条路线。
也许,时候到了,你就得当机立断,换个路口改搭另一条路线的车子。
就算最后车子不来,你还是可以决定自己步行前往。

当你等了半天、或半辈子的人没有出现,其实不用过于担心,也不用为他焦虑。
你该做的是:悠闲地喝杯咖啡,休息一下,把自己打点好,随时保持从容不迫的镇定,以便于以优雅的姿势,和爱情相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2-26 00:48 |
ww518518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想人应该在情感的路上多一点勇气,喜欢就该让对方知道,
不论对方接受与否,至少不会让自己生命中留有遗憾,
说不定对方也喜欢你,只不过不敢表达罢了。

若有幸遇上彼此心怡的人,那就更应该好好把握与珍惜,不要被一些外在因素所影响,该好好面对自己的心,坚持当初的选择,不要轻易放弃。

给已婚者------请多珍惜你最初的选择
给未婚者------请珍惜生命勇敢放心去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2-27 15:5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644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