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3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refueling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勵志] 努力以什麼為度?
  若問“人生需不需要努力”,這個很好回答,當然是“需要”。但若問“需要努力到什麼程度”,就不是一個很容易回答的問題。

  說要達到某一目標嗎?如果無論怎麼努力都達不到,那怎麼辦?努力還有意義嗎?再說了,達到了這個目標,就有意義了嗎?有一個說法是:人生有兩個悲劇,一個是達不到某一目標,另一個是達到了。也就是說,你可能在用盡所有努力達到某一目標之後,卻並沒有感覺到擁有了生命的意義,反而悵然若失;甚至不僅不能享受成功的樂趣,反而失去了生命的祈望。

  或者,在達到某一個目標之後,你就會發現前面還有更高的目標,所謂“一山望見一山高”。就像一個媽媽對她的孩子的要求:得了班級第一還有校級第一,得了校級第一還有區級第一,得了區級第一還有市級第一……全國第一後面還有世界第一,以至沒有了時。這個時候,你甚至已經忘了當初出發的目的是什麼,就像小狗追逐著自己的尾巴,無窮地轉著圈。所謂的努力,就是這樣嗎?

  所以,搞清楚人生需要不斷的努力,這個很重要;搞清楚人生要為什麼努力?努力到什麼程度?這個更重要。

  人生應該為什麼努力呢?有一個說法是:你選擇的這件事,如果值得持之以恆地做三五十年,那麼,這件事就值得去做。為什麼呢?如果你選擇努力去做的事,做到十年就到頭了,那麼,你下一步做什麼呢?重打鑼鼓另開張,你就得從零開始重新積累。人生的黃金歲月能有幾個十年?你又有幾次重新選擇的機會?

  而一件事如果夠做三五十年,這幾乎是你一生所有的黃金年華。你在一件事上持之以恆地努力,不斷地精進,沒有理由不進步,沒有理由不比那些不盡心或盡心不夠的人做得更好。當你將一件值得做三五十年的事情,做得比所有人或大多數人都好的時候,你還怕社會不需要你嗎?還怕從中得不到你生活和人生的所需嗎?

  然而,雖然一件事值得做三五十年,但是,如果你從心底裡排斥這件事情,那也是不行的。一件你從心底裡排斥的事情,幾乎可以肯定你不可能聚精會神地投入你的熱情、時間和精力;即使強迫自己去投入,也不可能比那些喜歡做這件事情的人做得好,正所謂“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樂之者”。

  所以,你選擇去做的這件事,必須是你所喜歡的,或者至少不排斥;這樣你才可能持之以恆地去投入時間、精力和熱情。當你將其做到一定的程度時,自然會得到來自各個方面的肯定和褒獎,你就可能從而喜歡上它。當然,也有小時排斥做某事,但被大人逼迫,最後也成功了的人。比如鋼琴家劉詩昆,他在接受採訪時曾說:“14歲之前最恨的就是鋼琴。”

  劉詩昆的說法其實有一個話中之話,也就是說:14歲之後他喜歡上了鋼琴,至少不再排斥。儘管這樣,讓一個人愛上一件多年懷恨的事情,仍然是一個較大的冒險;特別是在各種選擇令人眼花繚亂的時代,不僅冒險還顯得有些殘酷。

  選擇了值得去做,而且是自己喜歡的事情,那麼,努力到什麼程度呢?

  首先,必須以不損害健康為前提。人生是馬拉松,而不是百米衝刺。只有不損害健康並且有益於健康,努力才可持續。如前所述,將一件事情做到極致,可能需要三十年持之以恆地努力,沒有健康怎麼行?所以,在我們家孩子中學最緊張的階段,我們也要求他晚上在十一點必須準時上床睡覺。晚上睡眠不足不僅有害身體,也會使得次日的學習效率降低;精力充沛地努力一個小時,會比精疲力竭地苦熬兩個小時有更好的效果。

  其次,應該能夠從努力中獲得樂趣。人的肌體和大腦都只能在正面的激勵下產生積極的反饋。能夠從努力中獲得樂趣,才能激發大腦的活力、刺激情緒的興奮,學習和工作才能給人舒適、幸福和滿足的感受。如果你已經無法從你所做的事情中感受到快樂,甚至感到疲憊和厭煩,那是肌體和大腦在向你傳遞它們已經拒絶接受你所輸入的信息的信號。

  從千萬值得去做的事情中選擇一件自己喜歡的,然後以可持續的方式持之以恆地去努力,並享受其中的快樂。人生的努力應以此為度。

【心得感想】

有時候可能你很努力了卻還是達不到預期的結果,但我想說的是如果不努力可能連接近成功的機會都沒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9-11-11 09:2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9617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