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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4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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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a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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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第184条的问题?
第184条(独立侵权行为之责任)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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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5-04-06 07:34 |
mi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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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题:权利与利益之差距
点出这点,25分至少就有10分了
然后再论述加害者是否出于故意背于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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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5-04-12 09:09 |
Akai1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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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回答,权利与利益就是难分阿。
100,台上,943
按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前段所保护之客体为权利,后段所保护之客体为权利以外之利益。所谓权利乃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利益系指私人享有并为法律(私法体系)所保护,尚未赋予法律之力者而言。权利本质上亦属于利益之一种,二者之观念随时代变迁及社会需求而相互流通发展,原难有一绝对之划清界线。权利与利益并均为法律
上之概念,必须经由法律上之评价始能加以判断,与单纯之事实认定未尽相同。因此,被害之客体究为权利或利益?应就当事人主张之原因事实加以法律上之评价后定之,而非以当事人所主张之名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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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5-04-12 1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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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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