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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g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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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请教"刑诉273-1条第3项"
此项但书是什么意思?为何不是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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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mergyl在2014-08-06 00:2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7-19 00:45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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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区: 国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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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简式审判程序之裁定若经撤销改依通常程序进行审判时,审判长应更新审理程序,但当事人检察官及被告若对于程序之进行无意见,则设例外之规定。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7-19 07:59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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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新审判程序
因为换法官了 行通常程序依284-1除了376第1 2款所列之罪的案件以外要合议制 而简式审判程序 依284-1不必然要行合议制
所以程序很可能由1个法官变成3个法官审理

而且由于通常程序所践行调查证据的程序(较严格)与简式审判程序不同
而会依273-1第2项撤销前项裁定 通常是已经依简式审判程序审判并调查证据 而从所调查的证据中发现可能不得或不宜用简式审判程序 而必须改回通常审判程序 所以才会撤销前项裁定   故此时可能已践行简式审判程序的调查证据的程序

所以原则上要更新审判程序

2.程序利益得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既然更新审判程序的目的是因为要给当事人形式上更绵密的程序保障
而这个保障应该可以让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要或不要 因为如果更新审判程序会使得审判的时间拉长 当事人并非完全不用负担进行通常审判程序而带来程序上的时间成本
故似有赋予当事人衡量的空间

而且如前所述 并非所有案件均因简式转换为通常就必然换法官 或者已进行很多的调查证据的程序   法官所得心证并非必然都到达会严重影响审判的程度 所以不妨在当事人双方均没有反对的条件下 不更新审判程序 而由原来的程序时点改依通常程序继续进行

以上仅供参考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8-05 23:43 |
merg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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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l大详细的说明。
原来是"
当事人双方均没有反对的条件下, 不更新审判程序, 而由原来的程序时点改依通常程序继续进行。"

ps:此法条曾问老师(是一名资深律师及在法律学分班授课、空大讲师),他说是正面的意思,却没多做解释,我仍无法理解意思,所以上网求助。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8-06 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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