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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总104条问题 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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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y106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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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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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民法] 民总104条问题 急!!!
请问民法104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得为法定代理人 那限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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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lyy106927在2013-07-23 19:1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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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7-16 10:58 |
kino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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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系指代某人(被代理人;本人)为意思表示
限制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需法定代理人承认或允许->这是指限制行为能力人为自己的意思表示
限制行为能力人为代理,是代(被代理人;本人)为意思表示,换言之,这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而是(被代理人;本人)的意思表示,没有79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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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7-16 21:35 |
lyy106927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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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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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7-23 19:07 |
kkahon_1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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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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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行为能力制度目的主要乃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目的),兼顾交易安全,既然代理之法效发生在本人身上,自无保护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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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8-21 07:15 |
davidd4081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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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1. 依民法104条规定,意定代理人需有意思能力,但不需具有完全之行为能力。
2. 代理行为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代理人本身不因而受法律上之拘束,故本人愿意以限制行为能力人为其代理人,应任其自由。
3. 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所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参考民法103条
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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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9-10 1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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