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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4767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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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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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未满十八网路乱po文法律问题
我一个好朋友是女生
他在国中应该是好奇还是怎样
po好玩的

据说是她在网路上po文
说要援交..
要赚钱的意思..

之后就没理他了

隔一段时间后被网路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a124767598在2012-11-30 21:5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30 17:39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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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被通报列管了吧,不过只是PO援交就被抓,李组长都觉得不可思议,想必案情并不单纯吧........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

第56条(紧急保护、安置之处理)【相关罚则】第一项各款~§101

  儿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给予保护、安置或为其他处置,其生命、身体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险或有危险之虞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予紧急保护、安置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一、儿童及少年未受适当之养育或照顾。
  二、儿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诊治之必要,而未就医。
  三、儿童及少年遭遗弃、身心虐待、买卖、质押,被强迫或引诱从事不正当之行为或工作。
  四、儿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难以有效保护。
  疑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基于儿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经多元评估后加强必要之紧急保护、安置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前项紧急保护、安置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时,得请求检察官或当地警察机关协助之。
  第一项儿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办理家庭寄养、交付适当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或其他安置机构教养之。

--------------------
第57条(紧急安置及延长期限))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前条规定紧急安置时,应即通报当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机关,并通知儿童及少年之父母、监护人。但其无父母、监护人或通知显有困难时,得不通知之。
  紧急安置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非七十二小时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护儿童及少年者,得声请法院裁定继续安置。继续安置以三个月为限;必要时,得声请法院裁定延长之,每次得声请延长三个月。
  继续安置之声请,得以电讯传真或其他科技设备为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30 21:08 |
a124767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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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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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通报列管是什么意思呢?

据我所知
是说她在网路上乱PO文
触法了..


安置几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30 21:18 |
mi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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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洽询一下各地法律扶助基金会,各大学法律服务....等
他们可能有比较正确详细的帮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01 15:03 |
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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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
第十八条
法院依审理之结果,认为该儿童或少年无从事性交易或从事之虞者,应裁定不予安置并交付该儿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长、最近亲属或其他适当之人。
法院依审理之结果,认为该儿童或少年有从事性交易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法院应裁定将其安置于中途学校,施予二年之特殊教育:
一、罹患爱滋病者。
二、怀孕者。
三、外国籍者。
四、来自大陆地区者。
五、智障者。
六、有事实足证较适宜由父母监护者。
七、其他事实足证不适合中途学校之特殊教育,且有其他适当之处遇者。
法院就前项所列七款情形,及儿童或少年有从事性交易之虞者,应分别情
形裁定将儿童或少年安置于主管机关委托之儿童福利机构、少年福利机构
、寄养家庭或其他适当医疗或教育机构,或裁定遣送、或交由父母监护,
或为其他适当处遇,并通知主管机关续予辅导及协助。

第 29 条            
以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为性交易之讯息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结论:网路上别乱post文自找麻烦。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1-30 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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