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才觉得~ 以前读性自主都随便快看,看太入迷会引发遐想 呵呵~
林师跟黄师的见解应该差不多~ 当然两位都是大师级的
221->222第三项 及225 此因客体为精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
其区别应非以性自主能力为断~而应以221手段之态样
林东茂老师的讲义还说:行为人以外之第三人捆绑被害人,而由行为人加以性交也属225身心障碍或其他相属之情形
---->225客体除了不知抗拒外,尚有不能抗拒之情形。此时虽具性自主能力,然因身体遭捆绑而不能抗拒。故当然属乘机之一种。
黄荣坚老师的"构成要件本身具有不可分性"
故行为人利用第三人之强制行为而完全实现强制性交只完整构成要件,
仍然该当加重强制性交
--->利用第三人之强制行为(如即将人捆绑),而行为人实施
强制性交之构成要件-->本即成立221,然因第三人之强制行为,造成被害人之不能抗拒(如身体身体遭捆绑=身体障碍),故而成立222第三项
---->若为利用第三人之强制行为(如即将人捆绑),而行为人实施
性交之构成要件-->即成立225
以上不才看法~
PS.楼主认同黄师见解,只要有助于理解及解题~都嘛是可以
另外,不才爱乱猜考题~ 前阵子有甚么
"拖尸"大队 不知道这会不会因而成题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