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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8条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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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03xu6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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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民法第118条第1项
民法第118条第1项
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
此一规定处分,是指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后面文字打在下面 粗体字部分)这本教科书提到---准物权行为是「指非民法上的物权,而在法律上视为物权,准用民法关于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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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5-13 23:46 |
luciferydog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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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权、渔业权是准物权而不是准物权行为,您的教科书是否为补习班提供???
如您要学习民法建议还是要有1本学者的教科书(如王泽鉴或谢在全的物权)。
2.负担行为的意思大概是建立负担的法律行为,比如订立买卖契约(债权契约),与其相对的是处分行为,也就是该行为使权利义务得丧变更,比如物权行为------移转所有权的行为,以及准物权行为---某个法律行为直接使债权(或是无体财产权)发生变更,比如债务免除!
3. 善良管理人是指须负担的过失责任与专业行为人相同,就是要负担较重的过失义务----善良管理义务。
善意第三人则是指其对特定某事并不知情,所以他不是知道还故意这样做的。
此2者概念完全不相关,也不相同。
虽然学者教科书看起来1大本,但其实小的一直以来都是以教科书作为学习的骨干,至于补习班的书或讲义都是拿来复习时才参考(通常都是在帮这些书改错),所以如果您一开始学习就拿补习班的书或讲义作为唯一教材,那您观念的建立上必定会浪费更多时间(除非您同时不断就疑问立刻问老师,老师会告诉您教材打字错误并帮您修正)。
比较起来,还是学习学者的教科书比较有利,当然不是没有只念补习班的书就考上国考的,不过从经验而言,这些人将来在公务上解决实际发生的法律问题能力还是可能不足,最后还是要从新打底(当然如果没有想要继续考试的话也不重要)。
最后小弟自己的经验,先念完王老师的民法,再看补习班的书,通常不用几天就能看完1本,反过来先看补习班的书,再回头过来看王老师的教科书,不但要花更多时间,可能连看完的能力与兴趣都没有(因为已经养成只求速成的阅读习惯)!
以上仅供参考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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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5-14 01:56 |
j03xu6chang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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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念法律的方法真好
因为我是没有上过法律系的课,其实有点后悔大学没有去选修
因为国考几乎都要考法律训论
我是买这本书「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tem=0010510748
」
这作者的书很有系统,所以现在读这本为主,然后再边读边查资料
之后读完要写考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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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5-15 00:04 |
davidd4081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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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资料:
非民法上的物权,而在法律上视为物权,准用民法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规定者,称为准物权。例如矿业权、渔业权。准物权行为,则是以债权或是无体财产权 (系指以人类精神智能所创造无形的利益为内容之权利,例如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均是,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或工业财产权。) 作为标的之处分行为,例如民法第二九四条的债权让与、第三四三条的债务免除均是准物权行为的适例,不论债权让与或是债务免除,均使物权以外的权利直接发生变动,与物权行为具有类似性,所以称之为准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以债权或无体财产权为得丧变更标的的行为)合称为负担行为。
补充说明:
1. 物权与债权不同:物权不得自行创设,仅能依据民法上之物权种类来行使权利,而债权除民法上之种类外,
得自行约定无名契约。
2. 除民法上之物权外,其他法律亦有规定物权权利,如矿业权、渔业权,另土地法上亦有规定物权权利。
3. 负担行为仅使承诺人负担某种行为,并不造成物权变动(例如:甲答应卖给乙一部A车,甲仅负担卖A车给乙的行为,该A车并不当然产生物权变动而属于乙,需经过甲交付A车给乙的物权行为才会发生A车归属于乙)
综上:粗体字的意义就可以清楚的解释。
准物权
行为
是「指非民法上的物权,而在法律上视为物权,准用民法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规定者。例如矿业权、渔业权」
并不包含负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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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5-17 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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