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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宜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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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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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二题
1.甲开枪射杀乙并离开现场后,因心生悔悟,返回原地欲将乙送医急救,然而善心路人已早先一步送乙至医院急救,乙幸运未死。根据上述情形,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甲成立杀人未遂
(B)本案中,若甲的事后反悔未有积极动作,只是单纯冀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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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记背后努力面前的,向着标竿竭力追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5 23:19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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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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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区: 国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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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题考准中止犯吧! -->甲已尽力为防止行为,应属中止未遂。
甲因心生悔悟, 返回原地欲将乙送医急救是否属于刑法第27条第二项的准中止犯未遂之行为人已尽力为防止行为.
刑法第27条
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已意中止或防止其结果之发生,减轻其行或免除其刑。
结果之不发生,非防止行为之所致,而行为人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亦同。
前项规定,于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数人,因已意防止犯罪结果之发生,非防止行为所致,而行为人已尽力防止行为者,亦适用之。
2.因为甲是以计程车为职业 属于职业驾驶人,故为业务过失. 刑法上所谓的业务, 是指以驾驶车辆为业之人, 
在社会上有其特殊地位,在此地位"驾车", 不问其目的为何, 仍认为是在业务范围内, 
不能以肇事时不是开着执行业务的车辆, 就认定不是业务行为.
75年台上字第1685号
要旨:
汽车驾驶人之驾驶工作,乃随时可致他人身体生命于危险之行为,并系具有将该行为继续,反覆行使之地位之人。因此应有经常注意俾免他人于危险之特别注意义务。上诉人所驾驶之客货两用车,系以之为贩卖录音带所用,其本人并以贩卖录音带为业,故其驾驶该车本属其社会活动之一,在社会上有其特殊之属性 (地位) ,其本于此项属性 (地位) 而驾车,自属基于社会生活上之地位而反覆执行事务,因之,在此地位之驾车,不问其目的为何,均应认其系业务之范围。上诉人徒以其时非用以运载录音带,即谓非业务行为,难认有理由。


[ 此文章被kai709在2012-03-26 00:21重新编辑 ]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6 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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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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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李宜佩 于 2012-03-25 23:19 发表的 刑法二题: 到引言文
1.甲开枪射杀乙并离开现场后,因心生悔悟,返回原地欲将乙送医急救,然而善心路人已早先一步送乙至医院急救,乙幸运未死。根据上述情形,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甲成立杀人未遂
(B)本案中,若甲的事后反悔未有积极动作,只是单纯冀望乙不会死亡,那么甲就不能获得减轻或免除其刑的待遇
(C)甲虽然有采取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但是乙之未死亡并非甲的防止行为所导致,因此甲无法获得减轻其刑的待遇
(D)甲已尽力为防止行为,应属中止未遂

答案是(D)

我想问的是甲因心生悔悟,返回原地这样的叙述算是防止未果吗?

算防止未果,但结果亦未发生且行为人已尽力为防止行为
----->不才觉得答案应该是错的,答案应是C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6 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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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kai709:
你第二题弄错了!业务过失致死罪之所以课以业务之人较重之罪,是因为其业务之人于业务行为时,具有比ㄧ般人较高的注意义务~~~但也仅限于【为业务行为之时】使适用之,如果并非于【业务行为时】,就欠缺较高的注意义务,而不具有比一般人处与较高之刑!~~~~不然,又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如:喝了酒的人,就一辈子都不能开车吗?)

本题中,甲是计程车司机,但是就如同你的判例所说的,是必须基于【社会上有其特殊之属性 (地位) ,其本于此项属性 (地位) 而驾车】~~也就是甲必须是以经营计程车的主观意思及以计程车司机为社会地位,而驾驶计程车,才会比一般人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才能课以业务过失致死!~~~但甲只是开车带家人去玩,其开车行为只不过是与ㄧ般人【相同的社会地位】而为开车行为!并非是比ㄧ般人【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难道甲载家人,还要向家人收钱、必须要有计程车驾照才可以为载人的行为吗?】~~~所以你的【不能以肇事时不是开着执行业务的车辆, 就认定不是业务行为】之认定,又与【课与业务之人,有较高得注意义务】意指不服!



你又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了~~~~被ㄧ大堆实务判例没有用【而且有些还错得离谱!】~~~还是先去了解立法目的,再来解析实务的见解吧!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6 1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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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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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 为什么解惑专区一定要登入才可看到问题   呵呵~   而法律专区不用呢??  
以上无聊说滴~

当我没问~
这样比较不伤身~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2-03-26 19:03重新编辑 ]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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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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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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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6 12:14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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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主先生, 您的说明我很了解, 不过, 我国的实务上见解就是如此, 您可以参考75年台上字第1685号, 或是, 林钰雄老师的新刑法总则, 我说的答案, 都是有根据的, 以下两则实务见解供您参考,谢谢!

1.司法院 (79) 厅刑一字第 216 号
法律问题:职业驾驶人于假日驾驶自用车发生车祸时,究应认系业务上之过失,抑系普通过失。
研讨结果:应认系业务上之过失其理论根据为:刑法上所谓业务系指以反覆同种类之行为为目的之社会活动而言,至于其报酬之有无,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非所问,只须其具有反覆继续性,即足当之,又从事业务之人,对于一定危险之认识能力,较一般人为强,故法律上课以较高之注意义务,换言之,其避免发生一定危险之期待可能性亦较常人为高,故其违反注意义务之可责性自亦较重,本题职业驾驶人既系从事驾驶业务之人,不论其驾驶系自用小客车或其他之车辆,均不失为业务上行为之性质,其发生车祸,自应论以业务过失论处。
司法院第二厅研究意见:同意台湾高等法院审核意见。

2.法务部 (75) 法检(二)字第 1029 号
法律问题:某甲在公立机关任司机,于星期例假日,驾驶己有小客车陪妻出外郊游,返家途中撞及路人经送医急救不治死亡,某甲应负普通过失致人于死罪?抑或应负业务上过失致人于死罪?
讨论意见:
甲说:刑法上所谓业务,系指以反覆同种类之行为为目的之社会活动而言,某甲既在公立机关任职司机,驾驶车辆可谓系其业务,无论驾驶机关或自用车辆肇事致人于死,均应论以业务上过失致人于死刑责。


[ 此文章被kai709在2012-03-26 15:10重新编辑 ]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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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6 15:05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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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全中华民国的法官,都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6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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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kai709:
我还是老话一句:你先了解业务在刑法上的意义、目的,再来解析实务见解,对你比较有帮助!

看完你的实务见解~~~还是回到我所说的:【有些实务判例错得离谱!】~~~为了证明我不是吹牛,我以宪法第七条予以分析:

宪法第七条:人民均平等,故不论是阶级、地位、甚至是法律之适用,均应平等!而其平等的定义:必须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始能为合理的差别待遇!【虽然这是行政法的法律原则,但是对于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都一律适用!】,避免国家【未考量相关因素】,而对人民为【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刑法对于业务过失的处罚加重,是因为法律赋予其【较高的住意义务】,目的是此种义务之遵守,是为了【避免产生重大的伤亡】或【维持社会生活的进行~~~如消防员】,但是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此种义务~~~~那他跟一般普通人有什么不同!一样都会开小客车,一样都是带家人去玩,为什么普通人撞死人是普通过失,计程车司机就是业务过失!如果行为人先辞掉计程车司机在撞死人~~~请问是业务过失、还是普通过失!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6 2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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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的!你举的判例【未考量刑法课与业务之人较高义务的目的、未考量开车行为于社会上的意义、未可量行为人各别社会地位对社会秩序所产生的影响..........】,而对计程车司机不论是工作或是休闲~~~~~~一律以【业务过失】来论处,不但有违刑法课与义务之目的,且未考量相关因素而为同一对待


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平等原则、恣意滥权禁止原则~~~~~~~~总结:违宪!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6 2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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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才知道原来平等原则是给行政法用的原则~   受教了

法律保留原则? 原来是也是这样用~

不才认为~既然实务有此见解~ 不管他的想法目的为何~   但总是现实实务所采用。
炉主你对实务见解有不同看法~   那~~很好~   但世上永远没有所谓的真公平、真平等(宪法第七条也只是在追~~~~求实质平等)
法律的见解解释亦同~   K版大~所PO内容是实务见解~
如你对实务见解有意见,应该针对实务的看法,而非针对PO文者~

当然你讲的~有其道理~
但你可曾想过~ 实务为何会做此见解~  
实务见解~也不代表所有法官的看法~ 也不见得所有法官会如此裁判~
法律也是会随着生活在慢慢~~~改变~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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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7 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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