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解惑专区
»
法续的问题..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038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努力以赴
级别:
路人甲
x0
x5
分享:
▼
x
0
法续的问题..
33 下列那一项不属于我国传统的综合性社会保险?
A.勞工保险B.公务人员保险C.军人保险D.就业保险
为什么答案会是D呢…..
25 民法第248条规定,订约当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时,推定其契约成立,此处所称之定金,性质上为:
A.证约定金B.解约定金C.违约定金D.立约定金
为什么不是立约定金呢………………
26 债务人迟延者,其迟延中之责任标准应变更为:
A.故意责任B.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2-01 23:51 |
我爱布布
级别:
小人物
x1
x109
分享:
▲
▼
25 民法第248条规定,订约当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时,推定其契约成立,此处所称之定金,性质上为:
A.证约定金B.解约定金C.违约定金D.立约定金
定金之性质一般可区分为证约、成约、立约、违约、解约等定金,其中民法248条乃指证约定金,民法249条乃指为约定金。而成约定金于债编修正后已不存在,立约定金乃确保契约将来之有效订定而支付者,通说认可类推民法249条处理(邱聪智,新定民法债编通则下册)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x
0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2-06 21:06 |
我爱布布
级别:
小人物
x1
x109
分享:
▲
▼
26 债务人迟延者,其迟延中之责任标准应变更为:
A.故意责任B.重大过失责任C.抽象轻过失责任D.不可抗力责任
这是法条题。民法231条:
债务人迟延者,债权人得请求其赔偿因迟延而生之损害。
前项债务人,在迟延中,对于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损害,亦应负责。但债务
人证明纵不迟延给付,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
民法可归责事由可分为:
故意 重大过失 具体轻过失 抽象轻过失 通常事变 不可抗力
轻率程度: 重<------------------------------>轻
归责程度: 轻<------------------------------>重
故意
过失----重大过失 一般人之注意义务
轻过失-----具体轻过失 与处理自己事物相同之注意义务
抽象轻过失 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事变--------第三人造成之损害
不可抗力---天灾等非人为造成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x
0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2-06 21:07 |
我爱布布
级别:
小人物
x1
x109
分享:
▲
▼
22 下列何种契约,有瑕疵预防请求权? A.承揽B.委任C.买卖D.旅游
什么是…..瑕疵预防请求权…为什么其他选项不是呢…………….
民法497条第一项
工作进行中,因承揽人之过失,显可预见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违反契约之
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当期限,请求承揽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约履行。
这牵涉各种有名契约中契约双方之权利义务,太长了。请自行买书参阅。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x
0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2-06 21:08 |
我爱布布
级别:
小人物
x1
x109
分享:
▲
▼
23 下列何种契约,原则上债务人不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A.买卖B.互易C.租赁D.使用借贷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物之出卖人就买卖标的物之瑕疵对买受人应负之担保责任。
民354条第一项
物之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危险移转于
买受人时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
预定效用之瑕疵。但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
民法398条(互易)
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移转金钱以外之财产权者,准用关于买卖之规定。
民法347条(有偿契约准用买卖之规定)
本节规定,于买卖契约以外之有偿契约准用之。但为其契约性质所不许者
,不在此限。
民法464条
称使用借贷者,谓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约定他方于无偿使用后返
还其物之契约。
ABC都是有偿契约(须支付对价),依347准用规定而有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x
0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2-06 21:08 |
我爱布布
级别:
小人物
x1
x109
分享:
▲
▼
23 下列债之消灭原因中,何者不须任何意思表示? A.提存B.抵销C.免除D.混同
提存(327)应于清偿地之法院提存所。>须向法院提存所表示。
抵销(334)抵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须以意思表示为之(单独行为)>我和你债务”相堵”(台语)>当然要向对方表示。
免除(343) 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免除其债务之意思者,债之关系消灭。
混同(344) 债权与其债务同归一人时,债之关系消灭。
前三个都有相对人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x
0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2-06 21:10 |
我爱布布
级别:
小人物
x1
x109
分享:
▲
▼
26 动产质权不能依下列何种情形取得?
A.现实交付B.占有改定C.指示交付 D.简易交付
为什么呢…..
民法884条
称动产质权者,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其债权担保之
动产,得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之权。
其要件析之如下:
1、动产质权系以他人之动产为标的物
2、动产质权须占有标的物之动产,且不得以占有改定之方式为之(26渝上310)
3、动产质权为得就质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之权
关于交付,请参看761
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让人已占有动产者,于
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现实交付&简易交付
让与动产物权,而让与人仍继续占有动产者,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得订立
契约,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占有改定
让与动产物权,如其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得以对于第三人之返还
请求权,让与于受让人,以代交付。>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让与人仍继续占有,不符合动产质权之要件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x
1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2-06 21:12 |
我爱布布
级别:
小人物
x1
x109
分享:
▲
7 重大之损害原因,为债务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预促其注意或怠于避免或减少损害者,通称为:
A.与有责任B.与有过失 C.损益相抵D.责任相抵
看不懂选项是什么意思呢……….
单纯法条题
民法217条第二项
重大之损害原因,为债务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预促其注意或怠于避免
或减少损害者,为与有过失。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x
1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2-06 21:12 |
MyChat 数位男女
»
解惑专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864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