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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他人之权利不应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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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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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他人之权利不应存在?
c 有关教育他人权利之学说中,下列何项正确?(A)属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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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5-31 10:17 |
jukizam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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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答案是c
但我不知道为啥,
因为我没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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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台固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5-31 14:32 |
sudehui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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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有关教育他人权利之学说中,下列何项正确?(A)属教育部之权利(B)由学校教师掌握(C)教育他人之权利不应存在(D)应由家长拥有
请问这题考什么?
我完全看不懂题目也看不懂答案 ?
个人想法;
此题考宪法第21条!
宪法第21条: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
依国民教育法第2条,就受国民教育而言,也就国民义务教育(目前来说9年国教)的主体是学生,享有受教权,相对而言,老师(应包括家长在内)负有教育义务!而学生乃指国小一年级至高中三年,即六至十五岁的年纪之人,享有受教权!
依教育基本法第2条:
人民为教育权之主体。
........
为实现前项教育目的,国家、教育机构、教师、父母应负协助之责任。
依教育基本法第2条而言,就ABD选项而言,教育部、教师,家长,乃是负有教育的责任而非权利!
故反义思考C选项,教育「他人」之权利,「他人」并未言明为几岁之人,若是非七至十八岁之人,则无法享有「受教权」!
所以,此题看起,实在都不太完全正确!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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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1-06-01 1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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